2006年12月4日,我公司一客户来电话称:“你单位供给的水泥质量上有点问题,请速派人解决”。我公司遂于次日派生产副总和化验室主任前往工地了解情况。因公司小车外出,他们搭乘给工地送水泥的卡车,途中翻车,两人负重伤。翻车后,车主因没有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原因,没有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我公司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必须由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而交警部门则认为,事发时没有报案,无法出具证明。请问此二人应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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