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作流程
劳务派遣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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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人员录用
用工单位经招聘及考核后,确认符合其录用条件后将拟使用的劳务人员名单、工资待遇、使用期限等通知劳务公司。
二、招用工手续
1、劳务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录用名单后,通知劳务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劳务人员必须提供如下有效的证件或证明:
2、广州市城镇户口人员:身份证、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应届毕业生报到证、劳动手册、毕业证、婚育证明。
3、在广州市工作的其他户口性质: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暂住证。
异地工作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由用工单位负责收集,并提供劳务人员准确的联系方式,交劳务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4、收齐上述资料后,劳务公司负责填写招用工养老花名册并在辖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
5、劳务公司负责提取已办理了招用工的广州市城镇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录用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以及约定内容必须以用工单位确认的内容为准。
2、用工单位如需要与劳务人员进行具体事项的约定,用工单位需提前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代理公司。
3、用工单位如需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需提前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务公司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4、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接到通知后,及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5、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期届满前40天,劳务公司应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需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劳务人员,如继续使用,需提前通知劳务公司办理该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以用工单位确认的期限为准。
四、工资发放
1、由用工单位提供广州市户口或广州地区工作的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由劳务公司统一制作民生银行的工资卡。(银行需7~9个工作日完成制卡)
2、异地工作的劳务人员由用工单位提供其准确的员工姓名、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
3、用工单位每月按时向劳务公司提供员工的应发工资额及明细;劳务公司负责制作工资表、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保(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然后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将实发工资支付给劳务人员。
4、劳务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应发工资额及人员资料后,及时与其核对,核对无误后,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应发工资的金额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予以签收。
5、劳务公司收到用工单位的支票后及时送银行,支票到帐后(大约三个工作日支票可以到帐),劳务公司当天由银行转帐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6、广州市户口及在广州地区工作的劳务人员由劳务公司直接报工资盘给银行,由银行直接转发到统一制作的工资卡上;(异地劳务人员由代理公司按照银行的要求填写银行进帐单,由银行转帐至异地劳务人员的工资帐户。)。
7、通过银行转帐后,劳务公司提供银行转帐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8、劳务公司每月制作一份的工资单提供给用工单位备存。
五、社会保险
1、劳务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务人员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需向代理公司提供参加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此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金额。劳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数额为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2、劳务公司每年6月前将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需要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等社会保险情况报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当地的政府规定将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提供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以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参保。
3、用工单位社保增员的,每月20前提供参保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缴费基数、参保开始年月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给劳务公司进行投保,劳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的名单及缴费基数、比例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表上加盖劳务公司的公章,由劳务公司人员持表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进行投保。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首次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经用工核实后,退回原件。
4、用工单位在每月25日前将确定好的下月的参保人员增减情况提供给劳务公司,经双方核对后,用工单位于每月30日将次月的应付的社保费用以支票的形式支付给劳务单位。
5、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首次在社会保险机构投保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经用工核实后,退回原件。
6、务人员和单位可在投保次月可通过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网站查询投保情况。
7、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要申领社保有关待遇时,用工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劳务公司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如符合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在员工4个月孕期以内报劳务公司并通知该员工准备好社会保险机构需要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到劳务公司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手续。
(2)职工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可以先将员工送至就近医院医治。如该医院不是广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的,用工单位则应在该员工发生工伤的第二天将工伤员工转至广州市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医治。否则,工伤保险将拒付非工伤定点医院的所有医疗费用。
(3)职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报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为该员工办理有关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申报等手续。否则,因用工单位的原因拖延工伤申报时间而不能认定工伤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六、费用结算
1、用工单位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下月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务公司。
2、用工单位应当按其工资支付周期(发放时间由用工单位确定)提前向代理公司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
3、用工单位在每月30日前支付代理公司当月的服务费。
4、劳务公司在每月30日前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发票。发票上按所收取的款项列明具体项目及实收金额。项目内容包括:代发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
七、离职手续
1、劳务人员离职时,用工单位在劳务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需向劳务公司提供离职人员名单,劳务公司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到社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没有得到用工单位的离职确认前,劳务公司不得为任何劳务人员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2、劳务人员如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个人帐户提取手续的,由劳务公司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
3、广州市户口人员离职时,劳务公司按规定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失业救济手续、发还劳动手册等。
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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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均由用工单位决定。
二、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添加附加条款。
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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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人员的发放工资时间由用工单位确认,并在《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约定。
二、用工单位按时划拨劳务人员的工资总额到本公司帐户,本公司代扣代缴社保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按约定的时间或工资款项到帐当天将劳动人员实发工资发放到其银行帐户上。
三、银行转帐后,本公司提供银行转帐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本公司每月制作一份的工资单提供给用工单位备存及一份交员工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