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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籍非自愿失业者也可申请大病救助
珠海户籍非自愿失业者也可申请大病救助 失业者 珠海 户籍 日前,珠海市总工会对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修订。新办法中,对患重大疾病的申请人,最高救助金额从原来的3万元提高至4万元,本市户籍非自愿性失业职工患重大疾病的,也被纳入救助范围。 最高救助金额提高1万元 《办法》是对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资金帮扶。对非因个人原因突发意外伤害造成伤残的,按照申请人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30%-50%给予救助,最高10000元;对患重大疾病进行脏器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等的,最高救助40000元。这一标准比2008年办法出台时提高了1万元。其实从2011年开始,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把最高救助额度提高到4万元了。市总工会维权帮扶部部长齐丽娟介绍,对于工会会员和获得市级以上劳模、优秀农民工等荣誉的申请人,还会给予倾斜,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和10%。 必须是持《失业证》的户籍失业职工 这一次修订《办法》,将珠海户籍的非自愿失业职工纳入了救助范围。齐部长强调,必须是正式领取了《失业证》的户籍失业职工。 在珠海工作不少于一年,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样是救助对象。她称,珠海是广东省内率先把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工会帮扶范围的城市。救助金额上,对于本地户籍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都是统一标准。但是,对于一些在珠海工作,劳动关系却不在珠海的人员,暂未纳入为救助对象。 基层工会须对申请加具意见 《办法》还对救助申请程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要求职工申请救助须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加具意见。珠海在市、区/功能区、镇街、社区和企业共设置了65家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形成五级服务平台。要求基层工会加具意见,是要引导和带动基层工会及时帮扶,形成多层次帮扶。 焦点 工会帮扶惠及困难职工家属 南都记者了解到,市总工会常设的职工帮扶...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91 2014-04-03
广州哺乳期女员工被开除 单位判赔3万余元
广州哺乳期女员工被开除 单位判赔3万余元 女性劳动者被侵权现象频发,但通过诉讼维权的仅占三成 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黄某,当上妈妈后,因休息一天引起村委不满,竟被开除。黄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胜诉获得三万余元的赔偿。法院指出,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较难得到用人单位的合法保护,建议女性要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法院查明,黄某原是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在职期间,黄某每天上班约7小时、每月休息2天。基本工资每月一千,另外还有全勤奖、加班费、补贴、提成等收入。 2011年5月,黄某生下一男婴,休产假三个月后,继续上班。2011年12月24日,黄某回家休息一天。村委会遂认为黄某擅自休假,影响了工作,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 黄某称,当天休息是每月2天休息里的1天,已提前在排班表上注明,本无需再通知村委会。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后官司打到番禺法院。黄某认为,村委会在她哺乳期内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采信了黄的意见。认为村委会没证据证明黄某休假不当、影响工作,随意解雇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决定判处村委会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算上加班费、医疗费用等,村委会共应向黄某支付3.8万元。 ●说法 1 女性特殊四期,最易遭变相解聘 番禺法院指出,有些用人单位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同意女性足时休假。还有些用人单位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辞职。 而女性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远少于男性,只占三成。《劳动法》对女职工,包括特有的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都作了特殊保护。法官建议,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应勇于维权。 2 打官司要收集资料 签合同要明确条款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88 2014-04-14
东莞女子冒用他人身份上班 工伤死亡社保不赔
东莞女子冒用他人身份上班 工伤死亡社保不赔 一名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班,七天后遇工伤死亡。法院最终判女子自行承担六成责任,被告公司担责四成赔偿20万元。但公司拒不履行,日前被东莞市第三法院常平法庭从公司账户直接划扣。 2012年2月14日,湖南籍女子刘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常平镇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刘冒名入职,公司便按刘某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参加社会保险。上班仅七天,刘某晚上9点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因冒名参加社保,死者家属得不到社保赔偿,便诉至第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共计80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法院经审理,确认刘小姐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刘某因冒名入职,具有主观故意,应负六成主要责任,公司因对刘小姐冒名入职审查不严,也应负四成次要责任;故法院一审公司赔偿刘小姐家属20万余元。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该公司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刘小姐亲属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2月14日,常平法庭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该公司至今也未履行。本周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中,法官在调查该公司财产时发现其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执行款,于是迅速划扣了判赔款项。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87 2014-04-0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 派遣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80 2014-01-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人事争议 人事纠纷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11 2012-08-24
8万“特三类”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8万“特三类”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昨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即日起,我市8万大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的养老保障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明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中心城区老人每月可领到710元的养老金;远城区老人每月可领到568元。 未参保的大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群体,他们年龄偏大,不符合现行参保范围及条件,晚年生活无保障,新政策将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标准是中心城区最低2.65万元、最高4.09万元;各远城区最低2.12万元,最高3.27万元。从明年1月1日起,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心城区标准为710元,远城区为568元。并享受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市人社局称,从现在开始到明年6月30日以前,通过动员、宣传、认定、登记、缴费、发放等各项实施工作,逐步将上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身份如何认定 有原始职工档案的,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能够说明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支农返汉人员由户籍所在街道和社区认定身份。 参保需具备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截止2010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曾经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市、区、街及街以下国有、集体企业和已纳入本市统筹范围内的中央在汉、省部属国有(集体)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尚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支农返汉人员具备前两个条件即可;本市机关事业单...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25 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59 2010-11-10
人保部:中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
人保部:中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 有关延迟退休的说法近日流传甚广。实行了几十年的退休年龄真的要改了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9月15日对本报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并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研究退休年龄问题引发延迟退休猜想 日前,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们对退休年龄的问题还在进行研究。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来进行研究。我们注意到国外有一些国家在研究、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前,有研究机构曾提出,鉴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有人因此误以为我国即将更改退休年龄,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引起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9月15日对本报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据介绍,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 据了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在退休年龄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这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3岁。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 我国是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06 2013-10-12
《工资条例》修改接近尾声: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
《工资条例》修改接近尾声: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 工资 条例 近日获悉,《工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修改接近尾声,何时正式公布尚未确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 而此前有说法是工资增长将与cpi挂钩。当时有学者指出,与cpi挂钩难以操作。 因事关敏感,人社部官员要求目前有关该条例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外露。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要想了解《条例》草案大致内容,可以查阅去年底深圳出台的《企业员工工资条例》,完全是按照《条例》草案的模板写的,而且非常清晰。 企业增长与工资增长挂钩 目前这份《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9个方面。 了解到,目前社会各界最关心的是工资增长机制如何确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条例》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将来要工会代表职工来协商,最重要的就是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协商这两块。 而此前曾有消息称,《条例》草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对此,几位参与草案讨论的人士未予证实。 人社部相关人士也向记者透露:cpi确实是调薪应该考虑的因素,有些地区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是要依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学者们的看法是,职工工资究竟能够涨多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空间作为参考。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马小丽认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要建制度,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是要搭平台,即开放一个工资增长的科学合理的空间,这才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前提条件。 用工资(劳动报酬)减去法定最低工资,计算出工资增幅的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557 2013-10-12
全总官员:“中暑”已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全总官员:“中暑”已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中暑 职业病 近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遭遇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屡破当地气象记录。为此,全总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将中暑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记者:目前对于高温作业劳动者,我国有哪些具体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健康权益? 答:我国已将中暑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做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原则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近年来一些地方(如北京、福建、深圳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了各自的规定。 记者:全总近年来在推动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每年进入高温季节之后,作业场所温度、湿度上升,工作条件的这些变化极易造成暑期疾病高发,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全国总工会极为关心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推动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防暑平安度夏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平安度夏活动,并下拨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 为了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级工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工作。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和许多地方工会均在暑期与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部署防暑降温工作,并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作用,开展暑期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 记者:各地工会在实施防暑降温工作方面,有什么新举措,今年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今年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四川、陕西等各地工会都发出了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的文件。如四川省总工会在七、八、九三个月开展送清凉、送健康活动,注重改善生产一线,尤其是户外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把帮助承担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任务和外地援建队伍平安度夏作为工作重点,为此省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专款...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523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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