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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 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职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355 2010-11-11
纪连生: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更应坚挺劳动合同法
纪连生: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更应坚挺劳动合同法 金融危机 合同法 当前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美国的金融经营管理机制出了问题,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衰退。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 当前形势下更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克服困难,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一年,在这一年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维权的道路上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历练,维护法律给予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意识,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事实证明,广大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是认同的,执行的是好的,但也有部分企业想尽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不利的条文;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文理解不到位,致使合法滥用权利和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去年9月中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平稳,劳动用工行为更加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占60%左右。目前,这种现象明显改善,中长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逐步成为主流。大部分企业改变以往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做法,绝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者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基本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山东省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所签订劳动合同的60%以上。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通过加大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稳定了劳动关系。福建省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的现状,加大调解...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357 2013-10-1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399 2010-11-11
医疗险可为中暑"买单" 工伤保险可保中暑损失
医疗险可为中暑"买单" 工伤保险可保中暑损失 医保 中暑 工伤保险 夏日炎炎,特别容易发生因中暑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尤其是经常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有一些保险险种可以为中暑导致的伤害理赔。 张先生因中暑感到不适,就医花费了数百元,张先生想起自己曾经买过人身意外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询问是否可以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介绍,中暑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一种突发意外事故,其本质上是一种疾病。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也曾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既然是病,人身意外伤害险就不会予以理赔。 医疗险可为中暑理赔 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中暑产生的医疗花费无法得到任何保险理赔。 一般来说,对于中暑这种疾病,如果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已经为其投保了相应的门(急)诊医疗保险,或者被保险人自己投了专门的住院医疗、住院补贴等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那么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都会酌情给予相应的赔付。 而对于因中暑而引起的意外事故,一般想要得到理赔需要依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可保中暑 因为中暑被纳入《职业病目录》,所以工伤保险也能对因中暑而产生的保险事故发挥作用。不过按规定,中暑后在送诊时须经各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后才能算职业病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43 2013-10-12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工伤 上下班 机动车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44 2013-10-12
前所未有的改革实践--中国社会保障改革30年述评
前所未有的改革实践--中国社会保障改革30年述评 前所 改革 述评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之所以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关键在于这场伟大的制度变革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它的时代背景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改革方式与推进策略的渐进性、改革波及面的全面性与改革内容的深刻性,都是世界社会保障史上不曾有过的。这场制度变革既改变了中国人民的思维方式、传统意识与责任承担方式及利益分配格局,也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经验与教训。 在复杂时代背景下推进改革 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无论是所处的国内外背景,还是直接影响其变迁的因素,都表现出异常的复杂性。 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十分复杂的国内、国际背景下进行的。20世纪80年代前后,中国进入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解放运动在守旧僵化与开拓创新、左与右的激烈碰撞中前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新经济政策在激烈较量中此消彼长,传统的城乡分治并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利益格局在发展生产力的强大牵引下,逐渐演变成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新格局,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分化中形成的不同群体之间因利益分化而呈现出来的差距、失衡等等,都决定了这场涉及10多亿人口的社会变革与经济社会转型的异常复杂性。社会保障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可避免地在复杂的国内背景下构成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的一个焦点。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显著特点是从自我封闭、自力更生的建国策略转向对外开放,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化。在政治格局方面,20世纪80年代,苏联、东欧国家的剧变使传统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冷战虽然结束,新的格局却需要重组。在经济方面,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国,资本与贸易的一体化使各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使中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在...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30 2010-09-20
“很被动赔钱”的企业丝毫不值同情
“很被动赔钱”的企业丝毫不值同情 企业 童工 工伤 不满15岁的重庆少年梁功羽,为了补贴家用,改姓换名,用假身份证在广州番禺一家工厂获得工作,上班不到30天,还没拿到人生第一份工资,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目前就赔偿问题厂方与梁家人正处僵持,戴厂长坦承:工作不到30天,还没给公司创造多少经济效益,就要赔钱,这让我们很被动。 据当初介绍梁功羽进厂的同乡陈强透露,我知道他年龄连15周岁都不到,询问经理是否可以通融,当时经理没有一口应承,表示要请示厂长后才能决定,数天后得到回复:可以借一个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戴厂长则称:我知道他不满16岁,但是在出事之后才知道,同时经理也没有就此事向自己请示。使用童工是否故意,当然需在劳动部门调查后才能确知。 但戴厂长就梁功羽虽上班将近一个月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表示:虽然劳动法有规定,厂方也有自己的规定,只有做满一个月,才能签订合同,却无疑是混帐话。第一,厂规大不过国法,若厂规抵触《劳动合同法》,当属无效;第二:《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戴厂长称只有做满一个月,才能签订合同无疑是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扭曲。而无论梁的劳动合同签与未签,由上述条文亦可确知,这并不影响梁与该厂劳动关系已建立这一事实存在。 梁功羽与该厂劳动关系既已事实建立,则梁下班途中车祸身亡即为因工伤亡。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也明文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条例》第63条也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07 2010-09-20
全总称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高温作业致中暑属工伤
全总称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高温作业致中暑属工伤 高温 工资 工伤 京华时报|     炎夏酷暑之际,国内不少地方的气温正在日渐升高。昨天,全国总工会发出维权提醒称,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全国总工会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市规定,从6月起至8月份,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工会将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错开高温时间作业,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等。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津贴,劳动者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38 2013-10-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审理劳动争议 若干问题 第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 第四条 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的人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七条 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事项确...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824 2010-11-1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总工会 农民问题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最近制定下发的《意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高度,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贯彻《意见》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职责,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及其各项政策规定,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的解决,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对《意见》贯彻的源头参与和监督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主动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建立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协调机构,搞好源头参与,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工会与政府联席(系)会议机制的作用,通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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