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

按相似度排序 | 按更新时间排序 找到相关网页约127篇,用时0.060329
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暂行管理办法(穗社保中[1999]11号)
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暂行管理办法(穗社保中[1999]11号) 养老保险 领取 管理 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各统筹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9]44号《转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本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详见附件一);如须通过银行划帐的还须提供四大国有银行(即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储蓄存折(复印件)到我中心社会服务科申领。 二、社会服务科审核各项资料后,打印《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取养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核定单》(详见附件二),核定应支付的金额。 三、支付方式可采取银行划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四、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一次性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后,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缴费年限同时取消。 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按此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或制定细则。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0 2011-01-18
转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120号)
转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120号) 养老保险 政策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各区(县级市)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1 2011-01-18
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养老保险 制度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从化市、增城市两个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具体缴费办法为:   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2 2011-01-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广东省 养老保险 职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 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第七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计征比例随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提高...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3 2011-01-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养老保险 账户转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我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要求,大多数地区能够按规定为职工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有的对应划转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不转或少转,有的要求职工原参保地区划转不应转移的基金,有的要求职工补缴不应缴纳的费用,导致部分职工调动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接续。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JP3〗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一)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二)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5 2010-11-11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6 2010-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 户籍 所在地 参保 退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养字〔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刻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养老金的条件。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非户籍地参保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失业后,在实现再就业前,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原参保地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接受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7 2010-11-11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抚恤补助费范围的通知(粤社保[2005]17号)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抚恤补助费范围的通知(粤社保[2005]17号) 补助费 丧葬 养老保险 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各单位: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我局从2005年5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抚恤补助金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上述规定进行,原粤社保函〔1997〕193号文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8 2010-11-11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48号)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48号) 城镇老年居民 养老保险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9 2010-11-11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 监狱企业 养老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 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 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省级管理。监狱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可不再改变。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三、监狱企业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 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帐户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已经实行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并实行个人缴费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实行个人缴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同时,各地要组织对监狱系统内部统筹期间的基金财务等情况进行清理。 四、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不含纳入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要逐步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待遇过渡和衔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五、监狱企业及其工人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80 2010-11-11
总数:127 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页次:5/13

  合作伙伴/友情链接 更多链接
  • 广州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 陆逊梯卡华宏眼镜有限公司
  •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
  • 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中医药大学
  • 白云机场
  • 市一医院
  • 益普索
  • 广州胸科医院
  • 皮肤病防治所
  • 庄姿妮
  • 远洋宾馆
  • 中石化
  • 广州中医医院
  •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广州远洋大夏
  • 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斯必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香港捷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 阿乐斯绝热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爱立信
  • 百事可乐
  • 保利物业
  • 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 广百集团
  • 广东发展银行
  • 广东省中医
  • 广东珠江影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
  • 广药集团
  • 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
  • 广州锦汉展览中心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 广州市商业银行
  •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 英国博斯国际有限公司
  • 康妮雅(国际)有限公司
  • 流花宾馆
  • 鲁班公司
  • 陆逊梯卡华宏眼镜有限公司
  •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
  • 熊猫国旅
  • 英国博斯国际有限公司
  • 越秀交通有限公司
  •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 中国民生银行
  • 中国南方航空
  •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
  • 中国信合
  • 中国银行
  • [法律网站] 国务院法制办 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司介绍 | 使用指南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企业邮箱登录 | 客服电话:020—83647409

    版权所有 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2-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粤ICP备05025511号 域名信息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