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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养老保险 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60 2013-12-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养老保险 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61 2013-12-04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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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7号) 养老保险 养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自我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按照《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下同),这部分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普遍反映难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为实现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原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继续缴费办法 (一)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须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二)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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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7]31号)
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7]31号) 省直 社保 有关 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下称省直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统计的全省上年度(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据此确定省直参保单位2007年度(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社保年度)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654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1309元。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在省社保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1、2006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条件、最后参保地在省社保局的本省户籍参保人; 2、2007年6月30日前原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费率为20%。具体申报办法可通过我局网站查询。 上述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经批准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粤府〔2006〕96号文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核定适用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重核后高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请省直各参保单位于2007年8月20日后到我局待遇核发部(二楼服务大厅),领取参保人的《执行粤府〔2006〕96号文重核待遇表》。 四、经批准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以全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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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的通知(粤社保函[2006]138号)
关于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的通知(粤社保函[2006]138号) 个人账户 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参加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原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记入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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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养老保险 缴纳基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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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个体户 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业主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个人帐户。   雇工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担8%。雇工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其缴费基数的11%,包括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   第九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条 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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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 养老保险 账户 管理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养老保险处反映。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下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称个人账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一 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前,社会保障号码暂用身份证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社会保障号码不作变动。   3、本市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 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再就业的人员,没有个人帐户的,从其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4、个人帐户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68 2011-01-18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1号)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1号) 非本市户口 养老保险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 知》(穗府〔1999〕 25号)文的规定,现对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 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招(聘)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 (下称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用的非本市城镇户 口劳动者,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法》(市政府令 第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招(聘)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按照广州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凡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从1998年7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本通知实施后新招用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办理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 必须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从办理招用之月起缴 纳养老保险费。   四、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 生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缴 费年限在本市满10年的,可按规定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 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在本市不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 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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