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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参保单位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7]31号)

2010-11-11 11:27:4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府〔2006〕96号文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下称省直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统计的全省上年度(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据此确定省直参保单位2007年度(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社保年度)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654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1309元。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在省社保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1、2006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条件、最后参保地在省社保局的本省户籍参保人;

2、2007年6月30日前原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费率为20%。具体申报办法可通过我局网站查询。

上述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三、经批准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粤府〔2006〕96号文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核定适用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重核后高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请省直各参保单位于2007年8月20日后到我局待遇核发部(二楼服务大厅),领取参保人的《执行粤府〔2006〕96号文重核待遇表》。

四、经批准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省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死亡并已发放的待遇予以重核,重核后高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五、经批准同意,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其中,驻穗单位采用粤府〔2006〕96号文附表所列“省直”标准;非驻穗单位采用所在市“平均”标准,所在市“平均”标准低于“全省”标准的,以“全省”标准建账。

六、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在本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随同转移视同缴费账户。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省直参保单位应先为参保人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

七、调入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以同期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确定;没有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定。

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特殊群体”(粤府〔2006〕96号文所规定的范围),原已审核了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重新申报审核。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键词:省直社保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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