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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致伤可认定工伤
违法违规致伤可认定工伤? 违规 违法 工伤认定 案 例: 李先生是一家百货公司的司机,负责货物运输。2009年7月的一天,李先生照常开车运货,途中与另一机动车辆相撞,李先生伤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过交警勘察认定,由于李先生闯红灯且速度过快导致车祸,应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治疗期间,李先生的家属向公司提出,虽然李先生具有过失,但也是在为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受伤的,公司应当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公司认为闯红灯与超速驾驶是知法犯法的行为,即使申报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更不应当对其违规行为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像李先生这样蓄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工伤性质的认定不受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影响。例如一些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而近期由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更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予以一定程度的扩大,即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如果 《工伤保险条例》按照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修改,以上案例中的李先生将确定依工伤处理,享有工伤待遇。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精神,除了故意交通违章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外,工作中为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以下情形,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无论其主观故意还是过失,不构成犯罪的,都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其情形如下: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如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作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87 2010-09-20
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 认定 申请 案情介绍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黄某调校风扇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评析 黄某在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对大功率电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校,其目的只是改善局部的工作环境,更有利于工作,其调校行为与其工作有着客观的联系。黄某自行调校运转中的大功率电风扇,虽然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且黄某的这一行为,也与公司提供的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不足有关。公司认为不是工作原因,未能举证,理由不充分。七月份气候炎热,加上压铸车间的特殊生产环境(将锌锭熔化后定型),车间的高温是事实。因此,黄某的伤害具备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88 2010-09-20
人保部:明年将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人保部:明年将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人保 社会保障 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0年将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他表示,完成这项工作: 一、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促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险,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完成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任务。 二、是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认真组织新农保试点,为逐步推开积累经验;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等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推动《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尽快出台。 三、是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做好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对企业退休高工等待遇水平相对偏低人员继续予以适当倾斜,并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提高报销比例和开展门诊统筹等措施,继续提高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四、是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巩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成果,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督工作。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建立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评价体系。 五、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试编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精算工作,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约束力和可持续性。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98 2013-1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876 2014-01-27
中国2010年着力继续提升民众社保水平
中国2010年着力继续提升民众社保水平 提升 社保 民众 人保部官员近日接受采访表示,中国将继续着力提高民众的社保水平,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力度,这将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2009年,中国在改善民生领域亮点频频,包括新农保试点启动、全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等举措。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今年中国将继续着力提高民众的社保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当前形势下,继续提高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力度,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拉动居民消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更加注重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来谋划发展,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启动以来,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各地要求尽快扩大试点的呼声很高。胡晓义说。 2009年中国政府启动实施了新农保试点,国务院制定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批准全国27个省区320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县。从去年底开始,各试点县均已启动实施,预计到春节前,全国将有1500多万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到基础养老金。 专家表示,新农保政策出台后,亿万农民将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沿袭几千年的农村养儿防老传统,将逐渐被具有基本性、公平性、普惠性的新农保制度所取代。 胡晓义指出,通过试点,如果能够总结出服务方便快捷、发放及时到位、信息规范准确、并能持续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的成熟经验,就完全有可能加快新农保推进步伐,提前实现全覆盖。 同时,要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平稳实施。胡晓义说,这...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96 2010-09-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服务业 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一)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国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各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   (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36 2010-11-11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 范围 处理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 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 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人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79 2010-11-11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工伤保险 施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 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40 2010-11-11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穗劳社工伤[2003]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穗劳社工伤[2003]2号) 难治病 重病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因患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的职工的治疗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给付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难治病、重病、较重伤病范围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市街(镇)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鉴会(小组、下同...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57 2010-09-20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48号)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48号) 城镇老年居民 养老保险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79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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