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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保:“不交”“补交”均违法
试用期社保:“不交”“补交”均违法 社保 违法 试用期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653 2013-10-12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第036号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第036号 工伤待遇 经济补偿 摘要:方某于2003年1月与某化妆品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于2004年8月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其要求该化妆品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该化妆品公司则辩称方某的用人单位为湖北分公司,并非其司,其司与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司并非适格主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某的工作单位为该化妆品公司湖北分公司,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全文: 广 州 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穗劳仲案字[2007]第036号 申诉人:方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诉人:**(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诉人因工伤待遇问题与被诉人发生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被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叶霭斯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我于2003年1月15日开始与被诉人**(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8月14日我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诉人承认我属于工伤事故,经坚定致残程度为七级,2007年1月16日被诉人通知我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现要求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360元,支付2004年8月至12月工伤期间工资12983.64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1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100750元,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被诉人辩称: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而并非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是独立用工主体,领有湖北当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诉人与湖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及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均在湖北,在湖北参加社会保险,在湖北申请工伤鉴定。因此,申诉人与湖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申诉的主体应当是湖北分公司而并非我公司。据此,请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本会认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15 2010-09-20
广东:广州拟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广州拟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提高 工伤 保险 2月2日,由国家人保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主办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能力建设项目工作会议在广州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广州将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工伤风险分析评估及预警信息系统。 截至2009年底,广州市利用UNDP援助金共350万,免费为11419名参加工伤保险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 本次健康检查主要以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从检查结果看:一线职工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以噪声、肝毒化学物、粉尘、高温为主,其中接触噪声的人数占总数的31%。接触肝毒化学物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9%。 本次调查同时为35家企业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企业生产场所存在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是噪声、有机溶剂、粉尘。其中9家企业噪声超标,主要以皮具制造业和塑胶制造业为主;8家企业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机溶剂含量超标,主要以鞋业为主;2家企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标,主要以家具制造业为主。 目前广州市工伤残疾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人均2357元/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2.68万元。截至2009年底,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55万人,其中农民工206万人,每年享受工伤待遇人数约为2万人。 今年广州市将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工伤风险分析评估及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和岗位进行重点监督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94 2010-09-20
今年社保抓什么——胡晓义详解2010年民生工作
今年社保抓什么——胡晓义详解2010年民生工作 社保 民生 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陆续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2009年,我国在民生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2010年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做什么?带着这个问题,新华社记者4日专访了在武汉参加全国社会保险局长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落实新农保试点、养老医疗保险漫游 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启动以来,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各地要求尽快扩大试点的呼声很高。 胡晓义告诉记者,从各地初步实践情况看,新农保能否顺利实施,能否及早推开,关键在于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他说,如果通过试点,能够总结出宣传广泛深入、服务方便快捷、发放及时到位、信息规范准确、基金安全完整、并能持续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的成熟经验,就完全有可能加快新农保推进步伐,提前实现全覆盖。 同时,要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平稳实施。胡晓义说,这个办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层次问题,既涉及地区利益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基层管理能力提升,还涉及群众社会保障意识的培养,要办好这件好事并不容易。 胡晓义坦言,春节前后是一个考验阶段,大批农民工返乡过年,会有一部分人提出退保要求;而春节后农民工返城重新就业,是对接续关系承诺的真正检验。 我们要抓住重点时段和重点人群,持续宣传,并积极主动开展与参保人员对账等活动,用实例来证明‘续保、转保不退保’是更好地维护了他们的权益。胡晓义说话掷地有声。 这位副部长告诉记者,2010年还要全面落实医疗保险转续暂行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意见。其中医疗保险转续暂行办法将于今...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95 2013-10-12
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如何处理?
医疗期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单位如何处理? 医疗期 补助金 赔偿 争议焦点 今年六月的一天,一家公司的人事科科长找到了劳动咨询事务所,要求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并说明员工已申请仲裁,公司不知该如何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该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2007年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再说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按要求上岗,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不久,公司接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原来高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怎么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呢?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高某称:在试用期内本人患了急性眼疾,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家休息,三个月过去了,但恢复的情况不是很好,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当把这情况告诉公司时,公司表示医疗期已满,因无法安排工作,只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公司辩称: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公司按照规定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而高某仍不能上班工作,公司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并无不妥。再说根据相关规定,高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医疗补助金,因此不同意高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解除合同后,单位是否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这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 根据相关...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65 2010-09-20
小张因工负伤后企业仍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小张因工负伤后企业仍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 因工 负伤 缴纳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小张通过企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的挡车工工作。但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6年年初,小张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土方车撞伤后昏迷,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7月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一级。 小张至今仍处昏迷状态,由于企业自录用他以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他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小张的家属虽然几次与企业交涉,但企业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属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小张的家属认为:小张本人因工负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仍处于昏迷状态,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仲裁请求。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小张回家途中被卡车撞伤,交通部门已在处理,属于交通事故,对方负有全责,小张的一切费用均由对方承担,企业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即使小张是因工负伤,既然对方会对其负责到底,那么企业对小张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调查后认为,小张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70 2010-09-20
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双重 劳动关系 争议 案 例: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内退员工,2005年办理了内退手续,之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约定,该私营企业每个月给李某3000元的工资,该项工资为李某所有劳动所得。由于生产任务繁重,李某作为技术人员在该企业工作基本没有休过周六、周日,也没有休过法定节假日。2007年8月,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企业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李某的工资为3000元,包括加班费用。2008年8月,由于企业的原因,该企业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支付李某任何补偿,理由是李某系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与该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偿问题。但是,李某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应当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李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 关于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其诉求可否得到法律支持,目前,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该企业之间属于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但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一起关于双重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在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有几种情形:一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兼职;三是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71 2010-09-20
干私活受伤不能定工伤
干私活受伤不能定工伤 工伤 认定 申请 案 例: 张刚今年30岁,是企业里下有名气的车工。技术过硬、为人义气,厂领导对他也另眼看待。一个月前,朋友给张刚拿来一个私活,让他在班上帮助加工。可谁知,就在给朋友技工私活时,他的左手无名指被床子挤成了粉碎性骨折。 张刚被送到了医院,厂里二话没说,垫付了医疗费用。张刚痊愈后暗想,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算作工伤。在厂里没报工伤的情况下,他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进行了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局接受张刚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便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在张刚所在的厂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取到了张刚是因干私活而受伤的证据,并以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当晚,厂子副厂长找到了张刚。张刚啊张刚,厂里原想装糊涂,给你出了住院的医疗费用就算了,谁想你得寸进尺,又去报工伤。现在厂里也没办法,你的医疗费用不但要自己出,还要按厂里的规定罚款,扣工资、奖金,副厂长气愤中显出了一副无奈的样子。 厂长您也别为难,我这是自作自受。就让我给工友们做一个反面教员,让人看到,工作中干私活的后果吧。面对厂长,咬着牙的张刚仍表现得像个男子汉。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 工伤认定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因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如果是因为干私活导致受到伤害的,就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83 2010-09-20
公司违法注销:股东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公司违法注销:股东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 赔偿 社保 案 例: 王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司机,在职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12月,该公司指派王某前往西安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受伤后,王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2008年4月30日,王某被石家庄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6月17日,该商贸有限公司因故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田某和李某组成。清算期间,清算组未通知王某有关公司清算的事宜,同年7月16日即办理了注销手续。2008年8月30日,王某被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08年11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两股东赔偿其工伤待遇12万元。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股东田某、李某于本调解生效当日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待遇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这家企业在没有给付王某工伤待遇的情形下注销是否合法?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由此,公司注销时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二是自成立清算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否则即属程序上违法。 那么,王某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债权人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84 2010-09-20
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否顺延?
婚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可否顺延? 婚假 法定假日 案 例: 日前,我公司有一员工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申请。由于该员工与其爱人都属于晚婚,依照我们地方的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的增加7天。该员工申请从4月24日开始休婚假,本应该休到5月3日就期满了。但是,该员工提出,由于其婚假期间正赶上五一3天法定假,因此,希望就能婚假顺延至5月6日。请问:婚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予以顺延呢?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 关于员工的休假,我们可以分为:法定休假日11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统筹安排的带薪年休假5至15天;法定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这些休假都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我们可以称作为法定休假。除此以外,员工休假还包括公休日、病假、事假。在这么多的假期中,哪些可以互相冲抵,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 至于年休假,其实国家有明确规定,员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的,不能充抵年休假另外年休假也不包括公休日。但是,员工在同一年度内休病假、事假达到一定天数的,可以冲抵年休假。 而法定休假日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企业和员工不能自主安排。婚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婚假第一天或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联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婚假是基于员工的申请来休的,该员工完全可以通过提前申请或延后申请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实现婚假与法定休假一起休的目的。除年休假外的其他假应当包含法定休假,不应再予以延长。 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85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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