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方某于2003年1月与某化妆品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于2004年8月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其要求该化妆品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该化妆品公司则辩称方某的用人单位为湖北分公司,并非其司,其司与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司并非适格主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某的工作单位为该化妆品公司湖北分公司,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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