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谭某为某集团公司员工, 2008年6月10日,该集团公司在未经与谭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谭某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低工资。对此,谭某认为公司的上述做法已构成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报酬,遂据此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工资。某集团公司否认谭某的主张。之后,谭某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某集团公司单方变更谭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该集团公司需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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