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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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2号)
- 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2号) 养老保险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为解决我市农(林)场部分人员、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如下: 一、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本市农(林)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 (二)解决办法。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负责,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资助。其中,本意见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现由农(林)场按月发放退休费、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其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的部分,由农(林)场负责。 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本意见实施一年内参保的人员,参照穗府〔2006〕21号文规定享受政府资助的政策。其中,属于市属农(林)场人员的政府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参保程序。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穗劳社养[2006]7号)的规定及程序执行。现由农(林)场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人员的参保手续,由农(林)场负责办理;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已移交街道居委会管理的人员,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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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
-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 农民 养老保险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征地时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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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
- 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 征地 农民 养老保险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以下两类人员: 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县级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之月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暂未能就业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简称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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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劳动合同法 调解仲裁法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22 2010-11-11
-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突破5000万
-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突破5000万 养老保险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自去年年末正式实施以来,进展迅速。截至5月初,参加试点的27个省区320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已有5199万人参保,占试点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人口总数的78%,1633万名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已按月领取养老金。 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在此间召开的中国农村经济论坛上通报的情况。 据了解,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险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集体补助的比例很低,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储蓄,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很低。而目前正在试点的新农保一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做法,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刘从龙说,新农保实行有缴有补的政策,即农村人口缴费参保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贴。是否高于30元,高多少,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同时,为鼓励农村居民多缴费,地方财政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 刘从龙介绍,农村养老保险涉及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正在推行的新农保试点充分考虑了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将最终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50 2010-09-20
- 广东: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变 或由劳资双方定
- 广东: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变 或由劳资双方定 养老保险 针对最近有单位员工反映企业没有按实际工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投诉,昨天,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透露:今年深圳市计划修改养老保险条例,缴费标准可能不再强制要求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来缴费,而以劳资双方协商为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说,按照我市现在的缴费规定,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个问题,即深圳有几十万家企业,每一个企业都要求按照当月实际工资发放来缴纳社保,这个从缴费监管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且难度非常大。深圳市社保局目前编制只有700多个,加上雇员和临聘人员共计1400多人,而截至目前,深圳市养老保险共计600万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达900多万,医疗保险参保人也达900多万。单纯靠政府部门来监管,难以一一监管到位。 因此,该局现在准备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如社保养老规定,将考虑按照国家的规定,即最低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300%这个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至于采取这个区间的多少标准,则由劳资双方协商。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幅度之内就是合法的,届时,条例修改后,类似问题将会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也就是说,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621元/月为例,最低需缴纳391元,最高缴纳1955.3元。只要员工每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总额在391至1955.3元范围内,企业就不算违法。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75 2010-09-20
- 广东:深圳市社保局回应 拟修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广东:深圳市社保局回应 拟修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 近日,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社保部门不作为,同时认为企业压缩社保成本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社会现象。他呼吁市民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黄险峰还透露,社保部门也在考虑在修订养老保险条例时,改变目前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模式,未来可能由政府公布一个能够保障市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在这个区间内,由企业和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政府将由管点变为管区间。 焦点1 员工投诉遭遇查处难 回应:投诉案须在法定时效内处理 黄险峰说:接到深发展员工投诉后,局领导带队与深发展协调就不下3次,接访深发展员工投诉的登记记录也不下十次,而且给每个员工都建立了档案,并下了处理决定书。 黄险峰表示,社保部门有义务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依法处置,是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只要员工投诉的企业存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我们一定处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出现一宗未处理的在法定时效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但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深圳发展银行的上访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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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每年将投入亿元提高两类人员养老保险金
- 广东:广州每年将投入亿元提高两类人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从7月1日起,广州市将提高农转居退休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这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增幅最高达12.5%,该市每年将为此投入近亿元人民币。这是记者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的。 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李程介绍,该市自2006年实施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已有22万名农转居人员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其中有11万人正在领取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 今年农转居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对象,是2010年6月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办法是: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定比调整为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基本养老金。经测算,经过本次调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人均567元,人均增加51元,增幅约为10%。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8年10月开始实施,到2010年5月,全市已有7.9万人参加。经过本次调整,该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从原先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增幅为12.5%。按照相关规定,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因此,原选择逐年缴费人员和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5元;已一次性交费的,则不再补缴。 了解到,广州市调整上述两类人员养老金标准,每年将增加支出近亿元,其中,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基金每年将增加支出7080万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区两级财政增加资助每年约为208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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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莞半年开出14万份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凭证
- 广东:东莞半年开出14万份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凭证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从今年1月1日开始办理至今已有半年。昨日记者从社保部门了解到,新政实施后半年,东莞超14万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其中9178人已成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值得关注的是,社保部门昨日统计数据显示,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转移出去的仅8054人。社保工作人员解释,由于养老保险转移需要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因此不少参保人的转移情况正在处理过程中。另外,半年来从外地转移入东莞的参保人也达到1124人。 新政之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实现了全国转移,参保年限可以累积,而且个人账户也可以转移。不过在办理转移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参保人在老家也同样参保,出现了重复缴费的情况。出现这个情况将导致养老保险不能顺利转移。 对此社保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出现重复参保,将导致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参保人应该要把一方的社保进行退款手续,只有清退一方的社保关系之后,才能办理养老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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