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社保部门不作为,同时认为企业压缩“社保成本”并不是个案,而是一个社会现象。他呼吁市民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黄险峰还透露,社保部门也在考虑在修订养老保险条例时,改变目前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模式,未来可能由政府公布一个能够保障市民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在这个区间内,由企业和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政府将由“管点”变为“管区间”。
焦点1
员工投诉遭遇查处难
回应:投诉案须在法定时效内处理
黄险峰说:“接到深发展员工投诉后,局领导带队与深发展协调就不下3次,接访深发展员工投诉的登记记录也不下十次,而且给每个员工都建立了档案,并下了处理决定书。”
黄险峰表示,社保部门有义务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依法处置,是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只要员工投诉的企业存在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我们一定处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出现一宗未处理的在法定时效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但执法的过程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深圳发展银行的上访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黄险峰说,深发展投诉员工均在2003年或更早之前离职,从离职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诉,投诉时效已超过两年。黄险峰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到社保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焦点2
深发展案能否按“个案”处理?
回应:企业压缩“社保成本”是社会现象
黄险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员工也可以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
“所以深发展案并不是个案,而是个社会现象。”黄险峰说,目前,我市处理的有关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大多属于当时工资待遇较好的企业与个人,他们当时拿了相对较高的工资奖金,却没有履行按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黄险峰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与目前社会保险强制性不强有很大的关系。他说:“现在个人和企业欠税,可能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企业以降低经营成本为由,采取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虽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都对企业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处罚较轻,对企业约束力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个人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则完全没有约束。因此,在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多的依赖员工和企业的自觉性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
焦点3
如何实施更有效监管
回应:拟修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黄险峰昨天也坦承,目前社保部门对企业是否按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费,确实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管手段,而这也是困扰社保部门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
据介绍,我市现有参保企业30多万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650多万人。据了解,目前社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员工投诉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二是随机抽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企业进行审计;三是每年两次的社保大检查,但由于目前市社保局编制只有700多个,加上雇员和临聘人员共计1400多人,稽核人员更是有限,检查的辐射面较窄。
黄险峰透露,市社保部门也在考虑修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还权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实属企业工资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工资属于企业的自主权。政府对企业工资的监管也仅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监管。对此,我们认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完全可以在能够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内,由企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而不必将不属于政府监管权限范围的事项纳入监管范围,即‘管区间’不‘管点’。”黄险峰说。
黄险峰表示,对于“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社保部门将在下一阶段开展专项工作,加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在此,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广泛关注,展开讨论,形成共识,杜绝该违法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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