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近期出台政策,将35万名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使该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的全覆盖。
未参保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江西省城镇户籍。若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保,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按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参保后死亡的,可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继承。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缴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据了解,2010年12月31日前无论男是否年满60周岁、女是否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时,补缴基数均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补缴1万元);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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