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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十届第80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96 2010-11-11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93 2010-11-11
新劳动合同带来十大“利好”
新劳动合同带来十大“利好” 劳动合同 ■第一大利好消息:求职者有了知情权 左祥琦指出,过去求职者在招聘会上想向企业了解有关企业经营什么、自己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时间以及报酬等情况时,常常被爱搭不理甚至遭白眼儿,劳动者也拿企业没脾气,谁让自己是弱者呢。而新的规定中明确: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这样求职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进行询问了。同时,规定中还明确了求职者可以了解的内容范围,包括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二大利好消息:五类人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规定的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类人员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大利好消息: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别想解除劳动关系 左祥琦说,现在有一些企业用工非常随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告但又苦于缺乏凭证,对此,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至少有一年的相对保障期。此外,规定中还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按照未签订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的处罚。   ■第四大利好消息:对违约金进行了封顶 有的企业为了限制本单位人员的流动,常常与职工签订数额很大的违约金协约,使劳动者的择业权受到侵害。而新规定中指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且如果劳动者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78 2010-0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工伤不负责 雇工合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10月14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75 2010-11-1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总工会 农民问题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最近制定下发的《意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高度,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贯彻《意见》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职责,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及其各项政策规定,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的解决,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对《意见》贯彻的源头参与和监督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主动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建立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协调机构,搞好源头参与,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工会与政府联席(系)会议机制的作用,通过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61 2010-11-11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算工伤 工伤 上下班 机动车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44 2013-10-12
医疗险可为中暑"买单" 工伤保险可保中暑损失
医疗险可为中暑"买单" 工伤保险可保中暑损失 医保 中暑 工伤保险 夏日炎炎,特别容易发生因中暑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尤其是经常户外工作的劳动者。有一些保险险种可以为中暑导致的伤害理赔。 张先生因中暑感到不适,就医花费了数百元,张先生想起自己曾经买过人身意外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询问是否可以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介绍,中暑并非人们想象中的一种突发意外事故,其本质上是一种疾病。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也曾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既然是病,人身意外伤害险就不会予以理赔。 医疗险可为中暑理赔 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中暑产生的医疗花费无法得到任何保险理赔。 一般来说,对于中暑这种疾病,如果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已经为其投保了相应的门(急)诊医疗保险,或者被保险人自己投了专门的住院医疗、住院补贴等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那么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都会酌情给予相应的赔付。 而对于因中暑而引起的意外事故,一般想要得到理赔需要依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可保中暑 因为中暑被纳入《职业病目录》,所以工伤保险也能对因中暑而产生的保险事故发挥作用。不过按规定,中暑后在送诊时须经各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后才能算职业病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43 2013-10-12
全总称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高温作业致中暑属工伤
全总称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高温作业致中暑属工伤 高温 工资 工伤 京华时报|     炎夏酷暑之际,国内不少地方的气温正在日渐升高。昨天,全国总工会发出维权提醒称,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由于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属于工伤。     全国总工会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在继续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本市规定,从6月起至8月份,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工会将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错开高温时间作业,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等。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津贴,劳动者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38 2013-10-12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工伤保险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适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 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 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34 2010-11-11
前所未有的改革实践--中国社会保障改革30年述评
前所未有的改革实践--中国社会保障改革30年述评 前所 改革 述评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之所以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关键在于这场伟大的制度变革具有自己显著的特征。它的时代背景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改革方式与推进策略的渐进性、改革波及面的全面性与改革内容的深刻性,都是世界社会保障史上不曾有过的。这场制度变革既改变了中国人民的思维方式、传统意识与责任承担方式及利益分配格局,也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经验与教训。 在复杂时代背景下推进改革 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革无论是所处的国内外背景,还是直接影响其变迁的因素,都表现出异常的复杂性。 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在十分复杂的国内、国际背景下进行的。20世纪80年代前后,中国进入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解放运动在守旧僵化与开拓创新、左与右的激烈碰撞中前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新经济政策在激烈较量中此消彼长,传统的城乡分治并具有平均主义色彩的利益格局在发展生产力的强大牵引下,逐渐演变成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新格局,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分化中形成的不同群体之间因利益分化而呈现出来的差距、失衡等等,都决定了这场涉及10多亿人口的社会变革与经济社会转型的异常复杂性。社会保障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可避免地在复杂的国内背景下构成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的一个焦点。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显著特点是从自我封闭、自力更生的建国策略转向对外开放,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化。在政治格局方面,20世纪80年代,苏联、东欧国家的剧变使传统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冷战虽然结束,新的格局却需要重组。在经济方面,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国,资本与贸易的一体化使各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使中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在...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30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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