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利好”消息:求职者有了知情权
左祥琦指出,过去求职者在招聘会上想向企业了解有关企业经营什么、自己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时间以及报酬等情况时,常常被爱搭不理甚至遭白眼儿,劳动者也拿企业没脾气,谁让自己是弱者呢。而新的规定中明确: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这样求职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进行询问了。同时,规定中还明确了求职者可以了解的内容范围,包括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二大“利好”消息:五类人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规定的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类人员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大“利好”消息: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别想解除劳动关系
左祥琦说,现在有一些企业用工非常随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告但又苦于缺乏凭证,对此,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至少有一年的相对保障期。此外,规定中还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按照未签订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的处罚。
■第四大“利好”消息:对违约金进行了封顶
有的企业为了限制本单位人员的流动,常常与职工签订数额很大的违约金协约,使劳动者的择业权受到侵害。而新规定中指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且如果劳动者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不向单位交违约金。
■第五大“利好”消息:企业不能随意再拿试用期说事
新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对试用期期限的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于企业不遵守这个要求的情况,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
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最后对于企业只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对应期限签合同,这也为司法操作提供了依据。
■第六大“利好”消息:扩大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群体
在劳动法中明确有三类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工伤达到伤残等级的人,在三期之内的女职工和规定的医疗期未满的人。在新规定中,又增加了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人,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人。
■第七大“利好“消息:不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要赔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但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做到这一点。新规定明确: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
■第八大“利好“消息:收抵押金要被处罚
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随着新规定的出台,这种违法现象将遇到克星。新规定明确对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订金及其他费用的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大“利好“消息:单位不给交保险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新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大“利好“消息:企业想钻事实劳动关系空子不行了
有些企业在员工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该员工,但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没了合同,企业可以随时让人走。针对这种情况,新规定要求:如出现这种情况被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悉,为了更多的人了解新合同规定,左祥琦近期将开展这方面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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