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和集体合同实行区级属地管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305号)
2010-11-11 09:19:5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属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审查以及集体合同备案属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审查是一种行政检查工作。通过对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合法性检查,加强劳动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必备条款齐备等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凡在我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所拟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审查,以及经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备案,由其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三、对分公司拟制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或集体合同备案事务,属总公司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由总公司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属总公司在外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由该分公司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四、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拟制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送审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律师意见,并由其签字核认其合法性。
五、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完善办事程序,指定受理窗口,明确审查、备案职责和期限,设立工作监督投诉电话,提高有关审查和办理备案工作效能,15天内出具审查和备案意见。
有条件的可实行网上有关审查和备案。
六、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项工作逐步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延伸。
七、建立全市定期业务协调机制,统一审查和备案管理原则,规范审查和备案文书,加强对业务经办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八、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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