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公安厅、外经贸委转发劳动部部门等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7]17号)
2010-11-11 09:17:5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制度。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由广州市劳动局归口管理。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承办《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审批、签发工作。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其居留手续,并会同市劳动局依法查处外国人的非法就业行为。广州市外事办负责外事方针、政策方面的指导。
(三)广州地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凡聘用外国人就业,必须严格照《规定》要求,持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章程、聘用原因报告(聘用意向书),以及被聘用人的履历证明和从事被聘工作的资格证明等资料,到市劳动局申办《许可证书》手续。被聘用的外国人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局签发《许可证书》。
(四)用人单位持市劳动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到市外事办,由市外事办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
(五)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按《规定》要求,持《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
(六)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15日内,按《规定》要求,持被聘用的外国人劳动合同和有效入境证件,以及《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到市劳动局为其办理《就业证》。
(七)已领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30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科办理居留证件手续。
(八)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未办理《许可证书》和未申请《就业证》的外国人。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
(九)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在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须出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原件,并应按照该证规定的有关内容及期限进行演出,否则按非法就业处理。
(十)现已在广州地区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用人单位须于4月1日前到市劳动局为其补领《就业证》。从1997年5月1日起,凡没有《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市劳动局不予签发《就业证》,市公安局不予为其办理居留证。
(十一)劳动、公安行政部门将对本市外国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凡未办理《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办理。对私招乱聘外国人的单位或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对外国人在广州地区实行《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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