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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就[1996]360号)

2010-11-11 09:29:1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各市、县劳动局、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2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统筹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等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劳动、公安、外事、外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劳动部门负责外国人在粤就业的归口管理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承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审批、签发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来粤就业外国人的居留手续,与劳动部门共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查处外国人的非法就业行为。外事部门负责外事方针、政策方面的指导。
  二、全省的外国人就业工作由省劳动厅归口统一管理。为便于开展工作,省劳动厅授权各地级市(含经济特区)的劳动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外国人就业工作。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外国人就业工作由省劳动厅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省或市劳动部门按照《规定》对外国人就业申请进行审批时,送同级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劳动部门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公安部门凭《外国人就业证》办理居留手续。负责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劳动部门要组织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严格把关,规范审批、发证程序。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起,就业许可的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在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须出示《临时营业许可证》的原件,并应按照该证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演出,否则将按非法就业处理。
  四、现已在广东省内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又未领取《外国人就业证》的,用人单位须于9月30日前到所辖的劳动部门为其聘用的外国人补领《外国人就业证》。
  五、各地劳动、公安部门要对外国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着其按期办理;对私招乱聘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或非法就业的外国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地于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劳动厅、省公安厅。
  六、省、市各被授权的承办单位在承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审批时,应凭省、市外经贸委的批准书无偿为其首席代表和代表代办《外国人就业证》。
  七、《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厅统一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伪造。
  八、凡与本《通知》和《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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