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左某于2000年10月入职某公司,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03年1月1日期满,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左某仍在某公司上班。从2003年3月起,某公司每月扣除左某270元膳食费及住宿费并取消其月度奖,左某对此做法不满,遂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判定某公司退还左某2004年1月1日至25日因请假回家期间食宿住宿费225元,驳回左某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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