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骆某系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护卫工,骆某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情形,该公司有向骆某支付加班工资,且在工资单中载明了明细项目,但骆某认为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此外,骆某在职期间未休探亲假、年休假。该公司对骆某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主张予以同意,另辩称骆某未向其司主张过上述假期。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当以骆某主张的基数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向骆某支付未休探亲假的工资......
您没有权限阅读,请注册成为会员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