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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

2010-11-11 09:21:5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 、《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订立条款空白或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一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签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本人签名。

    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

    第八条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条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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