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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风险十大提示
劳动仲裁风险十大提示 劳动仲裁风险 风险一: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将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该情况的,会作出驳回等处理。 风险二:申诉请求不当。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风险三: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风险四:超过申诉时效。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将不会受理。 风险五:授权不明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风险六: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应书面申请。无故不按规定交费的,仲裁部门将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风险七: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 风险八:不能提供证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九: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如期起诉。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也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十: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256 2010-09-20
调解结案是快速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调解结案是快速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解决争议 在调解中,如果是拖欠工资,劳动者最有可能把被欠的工资要回来,在谈判中很多都会放弃法律赋予他们的其他权益,比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偿金等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将抓紧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早在今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在全国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的调解以及人事争议调解在内的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力争将50%左右的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有关部门不断加强调解工作的背景是:劳动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权威数据显示,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同比平均增幅98%;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是2007年的1.9倍,超过之前两年涉及劳动者人数之和。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来说,调解结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在近日由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举办的劳动律师维权能力培训研讨会上,有关部门的官员、劳动法专家与劳动维权律师一起对此进行了讨论。 优势维权成本低而且能快速拿到钱 北京某餐厅服务员李月(化名)没想到通过调解会这么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5月1日,她和其他5名同是服务员的女孩儿因为主管领导换人,担心会被降工资,集体提出辞职。 6月1日,李月她们正式离职,但与领导交涉时,却被告知要到6月18日才能拿到上月的工资。这就意味着,一直在单位吃住的她们在这半个多月要重新花钱找地方解决吃住问题。这对于收入不高的她们,显然是一笔...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268 2010-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的职工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269 2014-01-27
参保时借用他人身份证
参保时借用他人身份证 参保 工伤 劳动关系 在深圳大鹏某制造厂上班的小杨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没有给小杨核发工伤待遇。小杨与该厂都不服,而社保部门也坚持自己的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杨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当初投保时,该厂为员工投保的人员当中并没有小杨,而是小黄。社保部门认为,尽管该厂认定小杨是其员工,但当时小杨使用的是小黄的身份证,为小杨办理参保时是用小黄的身份证办理的,因此小杨并不是参保人。社保部门认为,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小杨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 但小杨与厂方认为,尽管参保是以小黄的名义,但实际参保人员是小杨,因此小杨与社保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则认为,小杨与厂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参加保险时单位申报职工身份进行工伤保险关系的确定,而不能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推定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 一旦得逞将导致高骗保风险 严格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意义非常重大。这种以借用他人身份证名义参加工伤保险,最终却认定参保人为借用人的情形,如果一旦获得认定,将会给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打开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完全无需审查员工身份,也无需为全厂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只要一部分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没有参保的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683 2010-09-20
因工资问题被班下工人击伤算不算工伤
因工资问题被班下工人击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 工资 保险条例 2006年9月28日,曹友为其子曹民(某建筑公司员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中期,张品承包该建筑公司某花园二期的一部分木工活。2006年8月14日,张品将其中一套木工活包给了曹民。2006年8月30日,曹民班下的工人向曹民讨要工资,因未到发工资的时间,被曹民拒绝。其班下的工人赵某操铁棒击中曹民,导致其右侧脑室左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诊断结论为重型颅脑损伤。曹友因此要求社保部门认定曹民所受伤害属工伤。 但该建筑公司则认为,其与曹民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已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了张品,而张品又将其中一项木工项目分包给了曹民,因此曹民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社保部门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质资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显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尽管曹民是从张品手里承包木工项目,但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曹民的工伤保险责任,因为与曹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正是该建筑公司。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受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曹民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曹民作为管班人员,其负责管理班下人员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资发放等事宜。其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与员工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属于其工作职责之内的事宜。在协商未成的情形之下,其被班下人员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伤害。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685 2010-09-20
交接班前伤亡不属工伤
交接班前伤亡不属工伤 工伤 交接 赔偿 潘力是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时装厂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05年12月17日,潘力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12月19日死亡。其父潘旗认为潘力是在上班时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但该时装厂提供的报告则称,潘力是在准备接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延长上班时间以替其上班;之后潘力感觉病情严重,前往医院入院就诊,并于次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鉴于用人单位和家属就潘力突发疾病的场所存在争议,社保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定,2005年12月17日,潘力准备上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要求同事继续值班,后前往诊所就诊;因病情严重而再次要求同事前往诊所送其去医院就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该事实,虽然潘力是在交接班过程中感觉不适,但其情形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社保部门认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发病时间、地点是关键 社保部门对潘力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同事先后两次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确认潘力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潘力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潘力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是该案的争议焦点,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不是该案的关键。因此,潘力的死亡时间不影响社保部门依照相关事实依据作出潘力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684 2010-09-20
上班时阻止行凶受重伤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阻止行凶受重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 重伤 2004年10月22日晚上10时许,某百货商场防损员周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伙人数大约为20~30人、身份不明的不法分子企图冲击该百货商场。周峰等人奋力阻止,维护了百货商场的权益。但是,周峰在这一过程中,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用钢管、铁管等打伤,伤势严重,被送往观澜人民医院抢救。此后,其父周辰要求认定周峰所受伤害属工伤。 尽管维护了商场的利益,但商场却认为周峰受到的伤害不应当视为工伤。该商场认为,当天周峰已经在22时3分打卡下班,因此整个事件并非在其上班时间发生,因而不被视为工伤。 社保部门调查后认定,周峰与该百货商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有工卡、打卡表、证人证言以及派出所的证明证实周峰属该百货商场员工,周峰与该百货商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调查,该事件的确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事实,因此认定周峰伤害属于工伤。 英之略劳动咨询专业分析:打了下班卡不代表没上班 作为商场防损员的周峰,其上下班时间并不是严格的,而是与工作任务有关联;而且,事发当天周峰需要到晚11时30分才能下班。因此,百货商场仅仅依据打卡表显示的时间就认为周峰当时已下班的主张不能成立。周峰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686 2010-09-20
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第844号
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第844号 工资 加班费 经济补偿 摘要:唐某是某公司的成品发货员,2007年10月,唐某与该公司的其他员工发生打斗,该公司此后以唐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唐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经开庭审理后,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全文: 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增劳仲案字[2007]第844号 申诉人:唐某,。 被诉人:广州****有限公司新塘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诉人以被诉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为由向本委提出申诉,本委经审查立案受理,依法由仲裁员赖桂洋独任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诉人诉称:我于2000年10月5日入职被诉人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与公司另一员工发生冲突,被该员工在其它员工和当班人员极力劝阻后,在我毫无防范之时,用锤子将我头部打伤出血。我已出具医药证明又向公司提交了出事书面经过要求公司给我一个合理的调解,但公司没有给我出事后的任何调解,医药费由我自负,然后将我解雇。在七年上班中该公司没有按劳动法最低的工资支付给我,也没有支付我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另外公司强迫我们员工签订了不合理的社保合同和医疗保险合同,并且只有公司有一份员工手中根本没有,被诉人的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我医药费、务工费600元和七年经济补偿金9800元;支付在厂期间加班工资及补发月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共8500元给我。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原是我公司的职员,在2007年10月8日,申诉人在车间工作现场与另一员工唐某打斗起来,在此过程中,申诉人不但不听从其他同事的劝阻,而且还多次向唐某身上多处部位进行攻击,致使唐某身体受到较重伤害。鉴于申诉人的...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687 2010-09-20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工伤保险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适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 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保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 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本规定的工伤保险...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34 2010-11-11
上海:调整失业保险金等三项民生待遇
上海:调整失业保险金等三项民生待遇 失业保险 待遇 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 据统计,2009年上海GDP增长8.2%、CPI为-0.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将出台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是上海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上海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全部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同时,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保局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02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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