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上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
据统计,2009年上海GDP增长8.2%、CPI为-0.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将出台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自4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是上海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上海市人保局介绍,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上海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全部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同时,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保局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上海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随着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述补贴标准也将同步调整。
同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海还将于近期对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进行调整。对于上述标准调整,市民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政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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