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侨办: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广州市政府令1999年第4号)作为《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政府令2007年第4号)中第32件规章,已经2007年广州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为做好《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中离职费如何计算的解释》(穗府侨[2002]62号)以及《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适用范围的意见》(穗府侨[2003]22号)相应废止。出境定居人员权益的保障问题统一按照《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内发[2005]27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秘行发〔2006〕25号)和《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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