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第十三条 的规定,制定了《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现予颁发施行。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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