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行走困难、卧床不起者。
2.严重脑外伤性精神病,颅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精神症状未缓解,伴有重度疾呆;癫痫伴有中度以上智能缺损;严重人格障碍者。
3.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4.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2)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动者;
(4)四肢瘫痪(肌力四级)伴有延髓麻痹者;
(5)四肢明显不自主运动(如舞蹈样运动,扭转痉挛,手足徐动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5.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一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人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
(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不完全性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
6.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者。
7.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肺气肿,常年在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紫绀等症状,稍活动时心率达120次/分者以上者。
8.重病肺结核合并慢性呼吸衰竭(PaO2<60mmHg)者。
10.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11.各种慢性贤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或双侧贤切除或孤立肾切除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贤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者。
13.两侧眼球摘除或双眼无光感或仅存光感者。
14.鼻咽癌、鼻窦癌、喉癌及恶性肿瘤有远处转移,出现昏迷、瘫痪、恶液质者。
15.口腔颌面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不能进食或出现恶液质等。
16.妇科晚期恶性肿瘤转移不能施行手术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者。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医嘱需严格限制活动者。
2.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颅内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颅内损伤性精神障碍等),经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无明显缓解,遗留明显衰退、痴呆(如定向障碍、记忆力明显减退、智力严重缺损),或有危及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反社会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者。
3.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二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震颤麻痹,有全身性震颤,四肢明显肌张力增高,单独行动有困难者。
5.癫痫重度,伴有明显智力障碍或运动障碍者。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虽长期服药治疗,仍有吞咽困难或呼吸困难者。
7.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有明显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近端肌力三级者。
8.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三级以下或有四个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9.肺结核致肺内高度纤维化,引起气管移位并严重肺功能障碍者。
10.胃、肠、肝、胆、胰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严重并发症,如胆瘘、胰痿、高位小肠瘘、短路综合症、反复消化道出血等所致进行性贫血;严重消化吸收障碍,营养障碍或出现恶液质;并发肝性脑病者。
11.全胰切除或全胰切除并行胰腺移植术后。
12.食道、气管、肺、纵膈、贲门、胃底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食道瘘、支气管胸膜瘘,呼吸困难3级,并出现恶液质者。
13.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仍有呼吸困难者。
14.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障碍,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15.先天性心脏病及风湿性等后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心功能经常在四级者。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0)者。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者。
1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多个器官组织受累,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心功能和肝功能明显损害者。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
1.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及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三级)者;或经常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后心脏扩大,心功能Ⅱ能以上者,和/或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和/或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者,和/或严重劳动性和自发性心绞痛反复发作者。
2.重性精神病,经五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有明显精神症状和精神衰退或痴呆,但生活在督促下尚可自理者。
3.高血压病Ⅲ期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严重器质性改变及代尝功能失调者。
4.肝硬化失代偿,出现顽固性腹水,浮肿或曾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经治疗无改善者。
5.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且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6.急性慢性各型白血病或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7.遗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经积极治疗无效的其他内科疾病患者。
8.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2)严重共济失调,尚能勉强独立行动者。
9.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2)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10.颅脑外伤或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遗有明显精神症状或痴呆但生活仍可自理者;
(2)遗有眼科疾患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脑脊髓肿瘤术后确诊为胶质瘤(病理分级Ⅲ~Ⅳ级)或其他恶性肿瘤遗有神经系统局灶损害症状者。
11.震颤麻痹有四肢明显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行动不便者。
12.重症肺结核合并或反复出现自发性气胸者。
13.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重症糖尿病,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4.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骨一关节、肾、腹膜、脑膜等)病变活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15.胃、肠、肝、胆、胰、脾等腹部疾病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贫血,消化吸收障碍,胃肠瘘;胆道手术后,反复出现发热、黄疸,并有肝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者。
16.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大部分切除后,出现严重消化及营养障碍者。
17.各种良性肿瘤,如肝胰巨大襄肿,腹膜后巨大神经纤维瘤,不能进行手术治疗,而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18.甲状腺疾患,经手术治疗出现严重并发症,仍需进行永久性治疗者,或甲状旁腺功能不全,而长期出现手足搐搦者。
19.因病、伤或肿瘤而行一侧全肺切除或肺叶切除后,遗有胸膜增厚并有广泛粘连,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者。
20.各种原因所致食道狭窄(以X光片为依据),不能手术治疗或无效而需进全流饮食,或仅可行营养性造瘘术者。
21.双侧肾结核经治疗仍有明显肾功能障碍;一侧肾结核对侧严重肾盂积水或合并挛缩膀胱者。
22.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良或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2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4.各眼矫正视力均<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6.喉部分切除或全切除术后,只能呼吸不能发音者。
27.由于恶性肿瘤行上颌骨切除术,并一侧眼球摘除术者。
28.由于恶性肿瘤而致永久不能拨除气管套管者。
2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经矫治无效者。
3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经矫治无效者。
31.脑垂体疾患、严重席汉氏综合症经治疗无效并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
1.面部重度毁容者。
2.糖尿病有严重并发症,经系统治疗无效者。
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上述器官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4.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经反复治疗难以治愈,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5.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6.震颤麻痹有一侧肢体较严重震颤和强直,运动功能明显障碍尚能独立行动者。
7.癫痫重度,伴有智力或运动障碍者。
8.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9.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萎缩性肌强直等)有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10.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毫升以上者。
11.因肺结核行肺叶或全肺切除手术,痰结核菌持续阳性,反复小量咯血,或经常有低热、盗汁等中毒症状者。
12.肺内除结核病变外,有广泛胸膜粘连,致慢性呼吸功能不全者。
13.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明显肺气肿或早期肺心病者。
14.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糖尿病两年未愈者。
15.肺、胸膜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遗有严重胸廓变形,或遗有广泛胸膜增厚粘连,呼吸困难3级者。
16.肾上腺疾患,经治疗后症状不缓解或复发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者。
19.各眼矫正视力均<0.1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2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或张口困难Ⅲ。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质饮食者。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3.舌缺损>全舌的2/3者。
2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膀胱造瘘者。
25.各种代膀胱手术,腹部人工肛门者。
26.类风湿性关节炎反复发作,多个大半节严重受累、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级:
1.面部中度毁容者。
2.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或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工心律失常,冠心病件有频发典型心绞痛;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3.高血压病Ⅱ期,经系统治疗未能改善、血压经常在≥180/115mmHg者。
4.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搏器者。
5.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6.肝切除2/3或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者。
7.肝硬化失代偿期,出现腹水、浮肿、脾功能亢进,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8.胆道损伤致中道肝功能损害者。
9.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临床治愈者。
10.急性脑血管病经半年以上治疗,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仍有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失语者;
(3)轻度精神异常或智力障碍者。
11.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一至两个肢体轻度瘫痪,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
(2)视神经受损害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或眼球运动神经或延髓神经损害者;
(3)发作性眩晕或伴有眼球震颤者;
(4)频发局限性肢体不自主运动,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2.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大小便功能障碍者。
13.眼肌型重症肌无力,或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效果较好,病情稳定者。
14.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经治疗后一个肢体肌力基本保持四级,活动不便者。
15.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四级者。
16.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者。
17.各种重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有改善,但仍间歇发作,或遗有智能减退,缺乏社交能力,生活一般可自理,能从事简单工作者。
18.颅脑外伤、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轻度精神障碍或智能缺损;
(2)遗留眼科疾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部分性失语影响语言交通;
(4)一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
(5)轻度大小便障碍;
(6)一侧眼球运动障碍引起复视。
19.因外伤或肺部疾患而行肺修补术或肺段、肺叶切除、胸廓成形术后以及纵膈良性肿瘤切除等胸部手术手,肺功能轻度损伤或呼吸困难2级者;或一侧全肺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中度损伤者。
21.因泌尿系疾病行尿流改道或尿失禁者。
22.神经原性膀胱,残留尿60ml以上,两肾中度积水者。
23.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者。
24.因肾脏疾患或肾动脉狭窄所引起的Ⅱ期高血压病经治疗无效者。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8.各眼视野均≤40%(或半径≤25°)。
2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者。
30.一侧前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31.鼻咽癌放疗后张口困难Ⅱ°(相当于1.7cm)。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33.一侧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者。
34.舌缺损<舌的2/3>1/3者。
35.由口腔颌面部疾病或外伤引起的开口困难,张口度不超过1厘米,持续一年以上者。
36.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临床症状严重,反复发作而明显影响机体功能者。
3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者。
3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者。
六、具有下列条件这一者为六级:
1.面部轻度毁容。
2.癫痫中度者。
3.震颤麻痹有单肢或一侧肢体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轻度运动障碍者。
4.各种精神病,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5.支气管扩张、哮喘、肺气肿等胸部疾病,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呼吸困难3级者。
6.创伤后继发较严重的缺血性挛缩或主要血管、神经损伤后遗有肢体局部循环功能不全和神经功能障碍者。
7.膈疝、贲门失弛缓症等,手术后仍遗留轻度呼吸和消化功能障碍者。
8.双侧多发肾结石,或泌尿系多发结石,经治疗仍反复有血尿,感染等症状但尚未出现尿毒症者。
9.单侧肾无功能或经手术切除(包括先天性缺如),而对侧肾虽有疾患,但总肾功能基本正常。
10.一侧肾结核无功能或经切除后,对侧肾轻度积水,总肾功能基本正常者。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者。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者。
13.各眼矫正视力均≤0.2或视野≤48%(或半径≤30°)者。
14.双耳听力损失≥81dBHL者。
15.美尼尔氏病反复发作,伴双耳重度耳聋者。
16.糖尿病临床症状明显和/或反复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17.痛风经常出现肾绞痛、高血压者。
18.多襄肾经常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
19.慢性肾炎,临床症状明显,反复晨尿蛋白(+++)者或有红、白细胞(++)者。
20.由疾病或外伤引起持续一年以上不能恢复的完全性面瘫者。
21.由病症或外伤所致的颌面部组织器官的严重畸形或缺损,并引起明显的咀嚼、语言或吞咽障碍者(先天性面裂除外)。
22.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4cm以上,并有明显肢体畸形,部分功能障碍者。
23.妇科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需经常治疗者。
24.进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病)损害心脏,心、肾功能轻度损害者。
25.双侧卵巢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七级:
1.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出现肾功能障碍,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2.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等器官疾病及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4.因外伤或疾病致轻度智能减退者。
5.各型肺结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痰菌阳性持续化疗两年以上仍不转阴者;
(2)合并有轻度肺气肿者;
(3)气管轻度移位或胸膜粘连致肺功能轻度障碍者;
(4)病变面积综合占一侧肺野者;
(5)肺功能轻度障碍、呼吸困难3级者。
6.脊柱不稳定性损伤和椎体压缩1/3以上的骨折,并节突骨折,第4、5腰椎的椎板骨折包括椎弓根断裂和脊柱的骨折脱位,不能恢复,遗有畸形,影响活动或长期腰痛,经治疗不愈者。
7.腹部手术后,遗留症状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者。
8.各种原因所致肠梗阻,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主缓解者。
9.肝硬化代偿期。
10.陈旧性心肌梗塞无症状者。
11.脑血管意外后肌力恢复接近正常者。
12.冠心病伴有偶发典型心绞痛发作者。
13.肾下垂经常腰痛,经治疗后仍有血尿、感染、结石、积水等并发症者。
14.瓣膜脱垂综合征症状明显者。
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
16.甲状腺功能亢进中毒症状明显者。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功能不全级别处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0.3,或视野≥64%(或半径≤40°)者。
21.双耳听力损失≥71dBHL者。
22.颅脑外伤,颅内占位性病变或脑血管病术后遗有一侧面神经全瘫者。
23.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症状较严重,影响工作能力者。
24.一大关节置换或骨段切除重建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八级:
1.慢性支气管炎引起轻度呼吸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者。
2.肺叶切除或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轻度损害者。
3.各型肝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或肝功能反复异常无肝硬化表现者。
4.华支睾吸虫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如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胆襄炎、总胆管阴塞、胰管炎、胰腺等,则按合并症标准处理。
5.慢性胆、胰疾患发作较频,经治疗尚能控制者。
6.胃、十二指肠溃疡经常发作,或有轻度贫血,经治疗尚能控制者。
7.胃切除1/2或小肠切除1/2或结肠大部分切除者。
8.肝切除1/4或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9.胰切除1/3者。
10.颈椎病伴有明显神经根受压症状,肌肉萎缩,经治疗不缓解者。
11.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经治疗后仍遗有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伴有明显肌肉萎缩,脊柱活动功能明显受限,不能治愈者。
12.骨、关节结核临床症状较明显者。
13.乳糜尿反复出现尿蛋白,血浆蛋白低于正常者。
14.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15.心因性精神障碍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16.肩周炎肩部肌肉萎缩,肩活动受限者。
17.肾下垂自觉症状明显或经常合并感染者。
18.膀胱外伤致轻度排尿障碍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等于0.4者。
21.各眼视野均≤80%(或半径≤50°)。
22.一眼睑球粘连影响眼球移动者。
23.双耳听力损失≥56dBHL者。
24.频颈粘连畸形,影响颈部活动者。
25.子宫脱垂严重,并经常合并感染,溃肠者。
26.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7.双侧输卵管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8.双侧乳腺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者。
30.阴茎缺损者。
31.阴道闭锁或狭窄者。
32.盘状经斑狼疮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3.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它严重贫血,经治疗基本或完全缓解者。
34.白细胞减少症或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8×1010/L)。
35.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3cm以上者。
36.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经治疗后症状缓解者。
37.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如截肢则按相应标准处理。
3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或明显畸形,功能明显障碍者。
3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40.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者。
41.一足除趾外,其他3至4个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42.一前足缺失者。
4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者。
44.牙槽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者。
45.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者。
46.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47.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8.成人脾摘除。
九、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九级:
1.风湿性心瓣膜病无功能不全者。
2.类风湿性关节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关节功能无明显障碍者。
3.无症状性冠心病者。
4.慢性肾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无肾功能不全者。
5.胸膜炎致胸膜增厚粘连但无临床症状者。
6.癔病发作较频者。
7.长期腰痛经检查有明显阳性体征,X光片明显脊柱有骨质改变,久治不愈,影响正常工作者。
8.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者。
9.各眼矫正视力均等于0.5者。
10.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者。
11.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落8个以上者。
12.短暂性脑缺血多次发作者。
13.垂体微小腺瘤只有乳溢、闭经或月经紊乱等症状者。
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十级:
1.胃、结肠、肝、胰小部分切除术后无并发症者。
2.Ⅰ期高血压病,常有血压升高、自觉症状较明显者。
3.周围神经病(包括坐骨神经痛,单神经炎、多发性神经炎,末梢神经炎等),经治疗后缓解,尚遗有轻度症状体征者。
4.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明显症状体征(如心率、血压、皮肤温度、颜色、营养改变)者。
5.胃下垂症状明显(如明显消瘦)者。
6.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者。
7.各眼矫正视力均≤0.8者。
8.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31dBHL者。
9.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者。
10.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者。
11.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者。
12.各种疾病引起的声嘶,对语言表达确有困难,经半年至一年治疗不愈者。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行走困难、卧床不起者。
2.严重脑外伤性精神病,颅脑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病性精神症状未缓解,伴有重度疾呆;癫痫伴有中度以上智能缺损;严重人格障碍者。
3.颅脑损伤或疾病致长期昏迷、去脑皮层状态者。
4.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三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
(2)遗有完全性失语者;
(3)严重共济失调,不能独立行动者;
(4)四肢瘫痪(肌力四级)伴有延髓麻痹者;
(5)四肢明显不自主运动(如舞蹈样运动,扭转痉挛,手足徐动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5.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治疗半年至一年,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人肢体瘫痪,肌力在一级以下者;
(2)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3)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在二级以下者;
(4)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不完全性瘫痪,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难者。
6.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者。
7.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肺气肿,常年在安静状态下出现气促、紫绀等症状,稍活动时心率达120次/分者以上者。
8.重病肺结核合并慢性呼吸衰竭(PaO2<60mmHg)者。
10.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11.各种慢性贤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或双侧贤切除或孤立肾切除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贤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者。
13.两侧眼球摘除或双眼无光感或仅存光感者。
14.鼻咽癌、鼻窦癌、喉癌及恶性肿瘤有远处转移,出现昏迷、瘫痪、恶液质者。
15.口腔颌面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不能进食或出现恶液质等。
16.妇科晚期恶性肿瘤转移不能施行手术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者。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
1.凡符合三级各条款的内科疾病,病情发展至医嘱需严格限制活动者。
2.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颅内肿瘤伴发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颅内损伤性精神障碍等),经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无明显缓解,遗留明显衰退、痴呆(如定向障碍、记忆力明显减退、智力严重缺损),或有危及本人、他人生命安全,反社会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者。
3.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二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震颤麻痹,有全身性震颤,四肢明显肌张力增高,单独行动有困难者。
5.癫痫重度,伴有明显智力障碍或运动障碍者。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虽长期服药治疗,仍有吞咽困难或呼吸困难者。
7.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有明显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近端肌力三级者。
8.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三级以下或有四个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9.肺结核致肺内高度纤维化,引起气管移位并严重肺功能障碍者。
10.胃、肠、肝、胆、胰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严重并发症,如胆瘘、胰痿、高位小肠瘘、短路综合症、反复消化道出血等所致进行性贫血;严重消化吸收障碍,营养障碍或出现恶液质;并发肝性脑病者。
11.全胰切除或全胰切除并行胰腺移植术后。
12.食道、气管、肺、纵膈、贲门、胃底等疾患手术后,遗留难以治愈的食道瘘、支气管胸膜瘘,呼吸困难3级,并出现恶液质者。
13.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仍有呼吸困难者。
14.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障碍,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15.先天性心脏病及风湿性等后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心功能经常在四级者。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0)者。
1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者。
1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多个器官组织受累,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心功能和肝功能明显损害者。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
1.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及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三级)者;或经常合并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后心脏扩大,心功能Ⅱ能以上者,和/或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和/或Ⅱ度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者,和/或严重劳动性和自发性心绞痛反复发作者。
2.重性精神病,经五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有明显精神症状和精神衰退或痴呆,但生活在督促下尚可自理者。
3.高血压病Ⅲ期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严重器质性改变及代尝功能失调者。
4.肝硬化失代偿,出现顽固性腹水,浮肿或曾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经治疗无改善者。
5.各种慢性肾脏疾病或泌尿系疾患,导致慢性肾功能不全,且经常出现氮质血症和酸中毒者。
6.急性慢性各型白血病或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7.遗有严重脏器功能障碍,经积极治疗无效的其他内科疾病患者。
8.急性脑血管病或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或三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2)严重共济失调,尚能勉强独立行动者。
9.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2)四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者。
10.颅脑外伤或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遗有明显精神症状或痴呆但生活仍可自理者;
(2)遗有眼科疾患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两个肢体瘫痪肌力三级者;
(4)脑脊髓肿瘤术后确诊为胶质瘤(病理分级Ⅲ~Ⅳ级)或其他恶性肿瘤遗有神经系统局灶损害症状者。
11.震颤麻痹有四肢明显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行动不便者。
12.重症肺结核合并或反复出现自发性气胸者。
13.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重症糖尿病,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4.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骨一关节、肾、腹膜、脑膜等)病变活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15.胃、肠、肝、胆、胰、脾等腹部疾病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贫血,消化吸收障碍,胃肠瘘;胆道手术后,反复出现发热、黄疸,并有肝功能障碍且难以治愈者。
16.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大部分切除后,出现严重消化及营养障碍者。
17.各种良性肿瘤,如肝胰巨大襄肿,腹膜后巨大神经纤维瘤,不能进行手术治疗,而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18.甲状腺疾患,经手术治疗出现严重并发症,仍需进行永久性治疗者,或甲状旁腺功能不全,而长期出现手足搐搦者。
19.因病、伤或肿瘤而行一侧全肺切除或肺叶切除后,遗有胸膜增厚并有广泛粘连,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者。
20.各种原因所致食道狭窄(以X光片为依据),不能手术治疗或无效而需进全流饮食,或仅可行营养性造瘘术者。
21.双侧肾结核经治疗仍有明显肾功能障碍;一侧肾结核对侧严重肾盂积水或合并挛缩膀胱者。
22.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良或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2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4.各眼矫正视力均<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6.喉部分切除或全切除术后,只能呼吸不能发音者。
27.由于恶性肿瘤行上颌骨切除术,并一侧眼球摘除术者。
28.由于恶性肿瘤而致永久不能拨除气管套管者。
2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经矫治无效者。
3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经矫治无效者。
31.脑垂体疾患、严重席汉氏综合症经治疗无效并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
1.面部重度毁容者。
2.糖尿病有严重并发症,经系统治疗无效者。
3.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上述器官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4.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经反复治疗难以治愈,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
5.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6.震颤麻痹有一侧肢体较严重震颤和强直,运动功能明显障碍尚能独立行动者。
7.癫痫重度,伴有智力或运动障碍者。
8.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
9.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萎缩性肌强直等)有肌萎缩和肌力减退,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肌力在四级以下者。
10.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毫升以上者。
11.因肺结核行肺叶或全肺切除手术,痰结核菌持续阳性,反复小量咯血,或经常有低热、盗汁等中毒症状者。
12.肺内除结核病变外,有广泛胸膜粘连,致慢性呼吸功能不全者。
13.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明显肺气肿或早期肺心病者。
14.两肺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合并糖尿病两年未愈者。
15.肺、胸膜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遗有严重胸廓变形,或遗有广泛胸膜增厚粘连,呼吸困难3级者。
16.肾上腺疾患,经治疗后症状不缓解或复发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者。
19.各眼矫正视力均<0.1或视野≤32%(或半径≤20%)者。
2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或张口困难Ⅲ。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质饮食者。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者。
23.舌缺损>全舌的2/3者。
2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膀胱造瘘者。
25.各种代膀胱手术,腹部人工肛门者。
26.类风湿性关节炎反复发作,多个大半节严重受累、功能大部分丧失者。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级:
1.面部中度毁容者。
2.各种器质性(包括先天或后天的)心脏病,出现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经常在二级工心律失常,冠心病件有频发典型心绞痛;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3.高血压病Ⅱ期,经系统治疗未能改善、血压经常在≥180/115mmHg者。
4.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搏器者。
5.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6.肝切除2/3或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者。
7.肝硬化失代偿期,出现腹水、浮肿、脾功能亢进,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8.胆道损伤致中道肝功能损害者。
9.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临床治愈者。
10.急性脑血管病经半年以上治疗,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仍有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失语者;
(3)轻度精神异常或智力障碍者。
11.颅内良性器质性疾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一至两个肢体轻度瘫痪,肌力四级,活动不便者;
(2)视神经受损害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或眼球运动神经或延髓神经损害者;
(3)发作性眩晕或伴有眼球震颤者;
(4)频发局限性肢体不自主运动,经治疗不能控制者。
12.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疾病,脊髓血管病,脊髓压迫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瘫痪肢体基本恢复功能,肌力四级,但活动不便者;
(2)轻度大小便功能障碍者。
13.眼肌型重症肌无力,或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效果较好,病情稳定者。
14.肌病(包括肌炎、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经治疗后一个肢体肌力基本保持四级,活动不便者。
15.周围神经病(包括炎症经半年至一年治疗后,变性,脱髓鞘病等)有两个肢体肌力在四级者。
16.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者。
17.各种重性精神病,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精神症状有改善,但仍间歇发作,或遗有智能减退,缺乏社交能力,生活一般可自理,能从事简单工作者。
18.颅脑外伤、颅内、椎管内占位病变或脑、脊髓血管病术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轻度精神障碍或智能缺损;
(2)遗留眼科疾病按同级眼科标准处理;
(3)部分性失语影响语言交通;
(4)一个肢体瘫痪、肌力四级;
(5)轻度大小便障碍;
(6)一侧眼球运动障碍引起复视。
19.因外伤或肺部疾患而行肺修补术或肺段、肺叶切除、胸廓成形术后以及纵膈良性肿瘤切除等胸部手术手,肺功能轻度损伤或呼吸困难2级者;或一侧全肺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中度损伤者。
21.因泌尿系疾病行尿流改道或尿失禁者。
22.神经原性膀胱,残留尿60ml以上,两肾中度积水者。
23.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者。
24.因肾脏疾患或肾动脉狭窄所引起的Ⅱ期高血压病经治疗无效者。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8.各眼视野均≤40%(或半径≤25°)。
2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者。
30.一侧前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31.鼻咽癌放疗后张口困难Ⅱ°(相当于1.7cm)。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33.一侧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者。
34.舌缺损<舌的2/3>1/3者。
35.由口腔颌面部疾病或外伤引起的开口困难,张口度不超过1厘米,持续一年以上者。
36.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甲状旁腺等器官的疾病,临床症状严重,反复发作而明显影响机体功能者。
3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者。
3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者。
六、具有下列条件这一者为六级:
1.面部轻度毁容。
2.癫痫中度者。
3.震颤麻痹有单肢或一侧肢体震颤和肌张力增高,轻度运动障碍者。
4.各种精神病,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5.支气管扩张、哮喘、肺气肿等胸部疾病,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呼吸困难3级者。
6.创伤后继发较严重的缺血性挛缩或主要血管、神经损伤后遗有肢体局部循环功能不全和神经功能障碍者。
7.膈疝、贲门失弛缓症等,手术后仍遗留轻度呼吸和消化功能障碍者。
8.双侧多发肾结石,或泌尿系多发结石,经治疗仍反复有血尿,感染等症状但尚未出现尿毒症者。
9.单侧肾无功能或经手术切除(包括先天性缺如),而对侧肾虽有疾患,但总肾功能基本正常。
10.一侧肾结核无功能或经切除后,对侧肾轻度积水,总肾功能基本正常者。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者。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者。
13.各眼矫正视力均≤0.2或视野≤48%(或半径≤30°)者。
14.双耳听力损失≥81dBHL者。
15.美尼尔氏病反复发作,伴双耳重度耳聋者。
16.糖尿病临床症状明显和/或反复出现严重并发症者。
17.痛风经常出现肾绞痛、高血压者。
18.多襄肾经常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
19.慢性肾炎,临床症状明显,反复晨尿蛋白(+++)者或有红、白细胞(++)者。
20.由疾病或外伤引起持续一年以上不能恢复的完全性面瘫者。
21.由病症或外伤所致的颌面部组织器官的严重畸形或缺损,并引起明显的咀嚼、语言或吞咽障碍者(先天性面裂除外)。
22.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4cm以上,并有明显肢体畸形,部分功能障碍者。
23.妇科手术后遗有严重并发症,需经常治疗者。
24.进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病)损害心脏,心、肾功能轻度损害者。
25.双侧卵巢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七级:
1.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出现肾功能障碍,经治疗有所改善者。
2.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等器官疾病及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风湿性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后有所改善者。
4.因外伤或疾病致轻度智能减退者。
5.各型肺结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痰菌阳性持续化疗两年以上仍不转阴者;
(2)合并有轻度肺气肿者;
(3)气管轻度移位或胸膜粘连致肺功能轻度障碍者;
(4)病变面积综合占一侧肺野者;
(5)肺功能轻度障碍、呼吸困难3级者。
6.脊柱不稳定性损伤和椎体压缩1/3以上的骨折,并节突骨折,第4、5腰椎的椎板骨折包括椎弓根断裂和脊柱的骨折脱位,不能恢复,遗有畸形,影响活动或长期腰痛,经治疗不愈者。
7.腹部手术后,遗留症状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者。
8.各种原因所致肠梗阻,反复发作,需住院治疗主缓解者。
9.肝硬化代偿期。
10.陈旧性心肌梗塞无症状者。
11.脑血管意外后肌力恢复接近正常者。
12.冠心病伴有偶发典型心绞痛发作者。
13.肾下垂经常腰痛,经治疗后仍有血尿、感染、结石、积水等并发症者。
14.瓣膜脱垂综合征症状明显者。
1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
16.甲状腺功能亢进中毒症状明显者。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功能不全级别处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者。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0.3,或视野≥64%(或半径≤40°)者。
21.双耳听力损失≥71dBHL者。
22.颅脑外伤,颅内占位性病变或脑血管病术后遗有一侧面神经全瘫者。
23.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症状较严重,影响工作能力者。
24.一大关节置换或骨段切除重建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八级:
1.慢性支气管炎引起轻度呼吸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效果不显著者。
2.肺叶切除或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或肺功能轻度损害者。
3.各型肝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或肝功能反复异常无肝硬化表现者。
4.华支睾吸虫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如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胆襄炎、总胆管阴塞、胰管炎、胰腺等,则按合并症标准处理。
5.慢性胆、胰疾患发作较频,经治疗尚能控制者。
6.胃、十二指肠溃疡经常发作,或有轻度贫血,经治疗尚能控制者。
7.胃切除1/2或小肠切除1/2或结肠大部分切除者。
8.肝切除1/4或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9.胰切除1/3者。
10.颈椎病伴有明显神经根受压症状,肌肉萎缩,经治疗不缓解者。
11.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经治疗后仍遗有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伴有明显肌肉萎缩,脊柱活动功能明显受限,不能治愈者。
12.骨、关节结核临床症状较明显者。
13.乳糜尿反复出现尿蛋白,血浆蛋白低于正常者。
14.糖尿病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15.心因性精神障碍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16.肩周炎肩部肌肉萎缩,肩活动受限者。
17.肾下垂自觉症状明显或经常合并感染者。
18.膀胱外伤致轻度排尿障碍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者。
20.各眼矫正视力均等于0.4者。
21.各眼视野均≤80%(或半径≤50°)。
22.一眼睑球粘连影响眼球移动者。
23.双耳听力损失≥56dBHL者。
24.频颈粘连畸形,影响颈部活动者。
25.子宫脱垂严重,并经常合并感染,溃肠者。
26.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7.双侧输卵管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8.双侧乳腺切除者(不分未育、已育)。
2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者。
30.阴茎缺损者。
31.阴道闭锁或狭窄者。
32.盘状经斑狼疮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者。
33.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它严重贫血,经治疗基本或完全缓解者。
34.白细胞减少症或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8×1010/L)。
35.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短缩3cm以上者。
36.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疑病症及抑郁性神经症等,经治疗后症状缓解者。
37.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如截肢则按相应标准处理。
3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或明显畸形,功能明显障碍者。
3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40.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者。
41.一足除趾外,其他3至4个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者。
42.一前足缺失者。
4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者。
44.牙槽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者。
45.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者。
46.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47.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8.成人脾摘除。
九、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九级:
1.风湿性心瓣膜病无功能不全者。
2.类风湿性关节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关节功能无明显障碍者。
3.无症状性冠心病者。
4.慢性肾炎经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无肾功能不全者。
5.胸膜炎致胸膜增厚粘连但无临床症状者。
6.癔病发作较频者。
7.长期腰痛经检查有明显阳性体征,X光片明显脊柱有骨质改变,久治不愈,影响正常工作者。
8.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者。
9.各眼矫正视力均等于0.5者。
10.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者。
11.牙槽骨损伤长>6cm,牙齿脱落8个以上者。
12.短暂性脑缺血多次发作者。
13.垂体微小腺瘤只有乳溢、闭经或月经紊乱等症状者。
十、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十级:
1.胃、结肠、肝、胰小部分切除术后无并发症者。
2.Ⅰ期高血压病,常有血压升高、自觉症状较明显者。
3.周围神经病(包括坐骨神经痛,单神经炎、多发性神经炎,末梢神经炎等),经治疗后缓解,尚遗有轻度症状体征者。
4.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明显症状体征(如心率、血压、皮肤温度、颜色、营养改变)者。
5.胃下垂症状明显(如明显消瘦)者。
6.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者。
7.各眼矫正视力均≤0.8者。
8.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31dBHL者。
9.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者。
10.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者。
11.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者。
12.各种疾病引起的声嘶,对语言表达确有困难,经半年至一年治疗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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