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二)、(三)、款的规定。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2)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要先付劳动者当天应得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30×(1+300%)=120(元)。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和工资定额,要设立台帐备查。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七、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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