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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法律顾问
招聘 法律顾问 招聘职位:法律顾问[ 主攻方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招聘要求:     1、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性别不限,应届生优先; 招聘人数:2人。 待遇:     1、试用期工资1200元,转正后视能力确定工资;     2、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3、免费提供中午午餐。     4、可以为外地员工免费提供住宿。 联系人:叶小姐 电子邮箱:suzhenrong54@126.com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204 2010-09-2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下岗 失业 再就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全面贯彻执行。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03 2013-12-12
江平:企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及趋向
江平:企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及趋向 企业法律环境 变化 趋向 王德平   近几年,《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对企业影响甚大。如何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如何看待新《劳动合同法》等热点问题?未来的法律环境将趋向何方?本篇专访著名法学家、多部法律的起草负责人江平教授。   问:改革30年,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或修订也接连不断,尤其是在近几年,如《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律对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您怎么评价当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江平:过去中国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时候无法可依。经过30多年的立法实践,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今已基本不存在。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法律有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主体的法律。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基本完成。过去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企业形态,已经根据国际惯例改为按照出资形态进行划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等的出台,给了市场经营者充分的选择。   二是市场自由的法律。市场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市场自由的法律目前大体完善,三大自由基本都有法律保护。例如财产自由方面,《物权法》的出台,规定国家不能随意征用公司财产、私人财产,确认了私人财产的基本权利。《合同法》保证了交易自由和营业自由的权利。  三是市场秩序的法律。市场秩序在中国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位居全球前列,市场秩序却排在世界100多位。市场秩序的法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欺诈,包括产品质量、信用、财务报告等方面的欺诈。中国的商业欺诈问题十分严重,如虚假的商业信息、药品食品质量低劣等。二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成为潜规则,是中国市场秩序中的一大顽症。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82 2013-10-12
调解结案是快速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调解结案是快速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解决争议 在调解中,如果是拖欠工资,劳动者最有可能把被欠的工资要回来,在谈判中很多都会放弃法律赋予他们的其他权益,比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偿金等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将抓紧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办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早在今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在全国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性调解、基层调解、区域性的调解以及人事争议调解在内的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力争将50%左右的简易、小额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有关部门不断加强调解工作的背景是:劳动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权威数据显示,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同比平均增幅98%;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是2007年的1.9倍,超过之前两年涉及劳动者人数之和。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来说,调解结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在近日由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举办的劳动律师维权能力培训研讨会上,有关部门的官员、劳动法专家与劳动维权律师一起对此进行了讨论。 优势维权成本低而且能快速拿到钱 北京某餐厅服务员李月(化名)没想到通过调解会这么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5月1日,她和其他5名同是服务员的女孩儿因为主管领导换人,担心会被降工资,集体提出辞职。 6月1日,李月她们正式离职,但与领导交涉时,却被告知要到6月18日才能拿到上月的工资。这就意味着,一直在单位吃住的她们在这半个多月要重新花钱找地方解决吃住问题。这对于收入不高的她们,显然是一笔...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268 2010-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的职工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269 2014-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 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职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355 2010-11-11
纪连生: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更应坚挺劳动合同
纪连生: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更应坚挺劳动合同法 金融危机 合同法 当前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是美国的金融经营管理机制出了问题,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衰退。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远之计。 当前形势下更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克服困难,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一年,在这一年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维权的道路上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历练,维护法律给予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意识,但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事实证明,广大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是认同的,执行的是好的,但也有部分企业想尽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不利的条文;员工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文理解不到位,致使合法滥用权利和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去年9月中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总体平稳,劳动用工行为更加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劳动合同法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占60%左右。目前,这种现象明显改善,中长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逐步成为主流。大部分企业改变以往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做法,绝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者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基本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山东省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所签订劳动合同的60%以上。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通过加大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稳定了劳动关系。福建省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的现状,加大调解...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357 2013-10-12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合同 制度 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37 2013-10-23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2003]40号修订)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2003]40号修订)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年4月7日粤府〔1995〕22号 2003年5月13日粤府〔2003〕40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鉴证 第六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39 2010-11-11
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 约定 [案情简介]   江某原是天蓝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8年4月7 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期限X前一年工资总额30%。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顺利履行。1999年3月天蓝公司发出文件,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计算办法为违约期限X前一年公司月人均收入的30%。2001年,由于天蓝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天蓝公司效益大幅滑坡,于是天蓝公司决定解聘部分员工,以节省费用开支。天蓝公司遂于2001年7月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提前解除与你所签劳动合同,现通知你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合同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江某收到通知书后,即移交了部分工作,并准备办理离职手续。在办理离职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对经济补偿金不持异议,但对违约金的给付标准意见不一,江某要求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天蓝公司却称公司已经颁布了文件,统一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而坚持按公司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两种计算方式所计算出的违约金差距甚大,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江某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江某与天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天蓝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应按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标准向江某支付违约金,即人民币1万元整。天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正确,判定维持仲裁裁决。天蓝公司服从判决,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向江某支付了违约金。   [法理评析]   本案共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江某和天蓝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天蓝公司单方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而带来的赔偿问题;第...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12 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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