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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妥协亮相
社保法妥协亮相 社会保险法 历时三年,先后四审,《社会保险法》终成正果。在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该法被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 这是一部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共12章98条,相较于一审时的8章63条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被业内称为母法的《社会保险法》,拥有较高的法律层次,其出台将终结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衔接等诸多制度性难题。 在四审之前,《社会保险法(草案)》(下称草案)已经定型,特别是第二、三次审议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完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等方面已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第四次上会审议时,仅在部分条款上进行了微调。 不过,这也是一次非完美亮相,部分学者甚至对这部法律天生的不足与缺陷感到失望。 由于诸多外力因素,该法对此前争议较大的问题,如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新农合管理体制等,采取了模糊处理或回避策略,多处授权性规定表明今后改革空间巨大,任务繁重。 参与该法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认为,草案里有太多的内容要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大概就是这部法律目前最大的问题。 我同意这部法这次审议通过,但有关内容不能确定的就写得原则一些,但不能给当前和今后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形成障碍。乌日图向《财经》记者表示。 激辩全国统筹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教授参与了该法的审议,并多次提出建议。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以后,郑功成对照法条发现,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表述有变化,原本在四审稿中实行省级统筹消失了。 在草案四审时,郑功成提出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养老...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81 2010-11-29
社会保险法出台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将被强制划拨
社会保险法出台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将被强制划拨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历经近3年时间、共审议4次,于10月28日出台,明年7月1日实施。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有关人士解释说,该法实施后,那些少缴或欠缴社保费的单位,将面临强制从单位账户划拨社保费,甚至查封单位等值财产的风险。这一新规定,将保障劳动者有社保以及社保连续不间断。 在我省,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比如不缴医保费,看病无法报销等。 处罚力度加大 解决这一问题,手段之一就是要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目前之所以出现企业不积极缴纳社保费,原因之一在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有关人士表示,经济学常识表明,如果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话,法律责任主体必将选择违法以寻求私利。因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社保法会通过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保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规定程序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多管齐下手段,以解决这一问题。 社保法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的权益信息,包括个人缴费及用人单位为其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等,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太原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社保政策复杂、变动频繁,一般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特别是对参保及待遇享受等信息获取不便。这一规定旨在解决社保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 人性化规定多了 社保法还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太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有关负责人介绍,现行规定中,单位不缴工伤保险费或欠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不管。这种情况下,常常单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83 2010-11-29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工伤保险 为尊重老工伤人员历史贡献,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齐齐哈尔市现将参保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据了解,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范围和待遇项目包括: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4级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10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1-10级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1-4级工伤人员经鉴定有护理级别的,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符合政策规定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老工伤人员确认的材料包括,依据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来认定,并且一定要提供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等相关资料,明确工亡职工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始证明材料。 对未鉴定级别和2004年1月1日前已鉴定为1-4级的老工伤人员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不包括职业病人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后有伤残级别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鉴定后没有等级的鉴定费用,由企业承担。 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后的待遇发放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以企业目前伤残人员的档案工资数作为本人工资基数,如有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87 2010-12-27
因工死亡补助标准统一 全国同命同价
因工死亡补助标准统一 全国同命同价 补助标准 新京报12月9日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00 2013-10-12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认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04 2013-10-12
因工死亡补助统一为人均收入20倍 城乡同命同价
因工死亡补助统一为人均收入20倍 城乡同命同价 因工死亡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05 2013-10-12
《社会保险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将覆盖全民
《社会保险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将覆盖全民 社会保险法 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已达2.5亿人,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覆盖人数已达12.5亿,《社会保险法》如何更好地保障百姓权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 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被征地农民参保有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农合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19 2013-10-12
社保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个人待遇有4方面改善
社保法明年7月正式实施 个人待遇有4方面改善 社会保险法 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 《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外,《社会保险法》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对违法用人单位很强硬 直接划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拍卖抵款 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主管担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垫付应由用工单位或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然后追偿 直接支付原来由用工单位支付的三类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现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依法追偿;三是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20 2013-10-1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 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 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 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30 2010-12-27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彰显5大亮点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彰显5大亮点 工伤保险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 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 年前部分股有望一飞冲天! 秘闻!行情近期将出现逆转 机构资金流向已发生巨变! 主力资金正密谋全新布局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 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作了法律解释,并劝她与学校协商解决。 解读:由于现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就导致了诸多矛盾。例如,社会团体的成员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他参加不了工伤保险,那么受工伤的成员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等,全部要自己掏腰包。而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话,不仅这些能够报销,而且还能享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而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些矛盾就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31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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