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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历时三年终获通过
社会保险法历时三年终获通过 社会保险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49 2013-10-12
聚焦社保法:养老医疗失业“险随人走” 工伤可获先行支付
聚焦社保法:养老医疗失业“险随人走” 工伤可获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 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涉及每个人的利益,被称为民生大法。 在介绍该法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 信春鹰举例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我们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除了这一变化,该法还有诸多内容体现出对参保人权利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保人可查缴费记录 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直接关系着参保人能否享受社会保险以及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大小,因此,缴费信息对参保人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保护参保人的知情权,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另外,在近年来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况的背景下,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为此,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52 2013-10-12
社保法: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
社保法: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法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九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针对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54 2010-11-02
山西省社保“一卡通”18日起发放
山西省社保“一卡通”18日起发放 社保卡 15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标准,我省将于12月18日起,面向广大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首次发放实行免费。据悉,目前社会保障卡承载的社保功能主要是五险,将来会不断将其功能扩展完善到包含煤电水气、公交等公共事业领域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卡通。 此卡具有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缴费信息并可在各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金融网点领取或支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功能。一卡通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居民既可以当作医保卡来使用,也能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备用。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它还具备银行卡的支付功能。 社会保障卡实行每个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与身份证号码相同,终身不变。卡随人动,钱随人走,即使转移到外省工作,只需带着一张卡到转入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便可进行社会保险的接续转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统一印制、管理。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服务窗口,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管理和服务。 据省人社厅统计,近年来山西医疗保险已实现城乡全覆盖,参保人数超过3000万,养老保险城乡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超过650亿元。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发行,将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效率,并方便居民使用携带。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14 2010-12-27
人保部:将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
人保部:将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 社会保险法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孕育了20年经过4次审议将于明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今天表示将抓紧制订配套法规。 尹蔚民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从现在到明年7月1日法律实施前的8个月宝贵时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前的各项工作。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视频会议,对全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 《社会保险法》进行动员部署,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尹蔚民指出,《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与《劳动法》、 《公务员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尹蔚民说,《社会保险法》通篇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和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尹蔚民强调,在全面学习 《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应着重领会具有总括性、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一是着重把握覆盖全民。《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着重把握统筹城乡。《...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57 2013-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59 2010-11-10
天津: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综合险半年以上可参加其他社保
天津: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综合险半年以上可参加其他社保 工伤 社保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险6个月以上,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这一政策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工的社保权益。此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很多企业和农民工的关注。为此,记者走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就农民工为什么要参加养老保险,按照什么标准缴费等问题进行解答。 据了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是为退休后基本生活积累资金,使他们退休后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是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保障。因此,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应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这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农民工只要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61 2010-11-18
人社部助推甘肃社保全覆盖
人社部助推甘肃社保全覆盖 社保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部省合作,推动实施甘肃人才强省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协商决定共同推进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并签署《备忘录》。 依照《备忘录》,人社部将向甘肃适当倾斜就业专项资金扶持,指导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同时,支持甘肃积极研究老工业基地国企改革重组中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在中央财政补助分配方面适度倾斜;并对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和具备条件的服务外包试点城市等给予积极支持。另外,还将对甘肃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干部给予工资收人方面的倾斜。 促进城乡劳动者更加充分就业 依照《备忘录》,人社部将加快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管理、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和指导甘肃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制度和机制;加大对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甘肃优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继续对甘肃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倾斜;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功能。帮助和指导甘肃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帮助和指导甘肃做好自然生态恢复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援助工作。 同时,加快建立政策扶持、服务保障、创业培训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帮助和指导甘肃完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依托甘肃现有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帮助和指导建设一批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求的能源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以及文化产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专业培训和实训基地。 率先实现城乡居民人人有社保 《备忘录》指出,人社部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62 2010-12-27
成都中院:退休后领了养老保险再就业受伤不算工伤
成都中院:退休后领了养老保险再就业受伤不算工伤 工伤 成都中院昨发布示范性案例确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后再就业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李某,在退休后再次就业受伤,起诉到法院申请认定为工伤。昨日,成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指出,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算工伤。该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公布,将指导全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 李某系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已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成都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为,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撤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官说。 今年9月13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73 2010-11-24
人保部部长:保障和改善民生责无旁贷
人保部部长:保障和改善民生责无旁贷 社会保险 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将达到7.9亿左右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5亿人、4.2亿人、1.3亿人、1.6亿人、1.2亿人 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将达到1.1亿人 十二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承载着百姓的殷切希望,责任重大。未来5年,我们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己任,促进就业、健全社保、集聚人才。 扩大就业,夯实民生之本 记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长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这5年,就业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尹蔚民:为超过10亿的劳动力找到稳定的饭碗,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不会是件容易的事。 十一五期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部分农民工失去工作返乡。为此,我们制定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落实五缓四减三补贴等措施,为企业减轻负担400多亿元,稳定了大量岗位。2009年,全年新增就业超过1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没有出现大的波动。 总体上讲,这5年我国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500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近4500万人,到2010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将达到7.9亿左右,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2亿,比十五期末增加4770万人。 记者:正如您所说的,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的就业形势仍会十分严峻。那么,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就业? 尹蔚民:十二五期间,我们将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通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劳动者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就业机会或处于积极准备就业的状态。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将多管齐下促进就业。首先...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77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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