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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保法:养老医疗失业“险随人走” 工伤可获先行支付

2010-11-02 11:23:2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社会法领域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涉及每个人的利益,被称为“民生大法”。

 

  在介绍该法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

 

  信春鹰举例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我们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除了这一变化,该法还有诸多内容体现出对参保人权利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保人可查缴费记录 个人信息受到保护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直接关系着参保人能否享受社会保险以及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大小,因此,缴费信息对参保人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保护参保人的知情权,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另外,在近年来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况的背景下,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为此,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地就医写入法律 养老医疗失业“险随人走”

 

  异地就医难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使得担心生病甚至成为目前很多异地居住退休职工的“心病”。有专家指出,异地就医难问题的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望扭转这一局面。该法第2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以“险随人走”。

 

  法律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伤职工可获先行支付 未缴费单位不能免责

 

  今年1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仅不足两成的工伤农民工有工伤保险,而这也成为很多农民工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原因。

 

  为了破解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另外,该法还对由于第三人造成劳动者受工伤却“逃之夭夭”,导致工伤职工“无人管”,由谁来为劳动者承担医药费进行了明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延伸阅读——

 

  聚焦社会保险法民生热点

 

  社会保险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鉴于此,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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