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答记者问
-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答记者问 工伤保险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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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新条例:上下班撞伤是否定工伤要看责任
- 专家解读新条例:上下班撞伤是否定工伤要看责任 工伤保险 昨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可以给本组织的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对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针对不同的伤残级别提高,工伤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记者邀请了相关专家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 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关键词】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专家解读】昨天发布的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说,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扩大了,像我们律师事务所原来就没有给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们事务所也要缴纳工伤保险了。 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都有提高 【关键词】伤残补助 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专家解读】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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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拟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
- 中国拟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 工伤认定 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工伤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当场或者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意见稿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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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新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 关注:新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工伤保险 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后,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遭遇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也被纳入工伤范围,同时修改的还有包括扩大覆盖人群、提高工伤待遇等五项政策变化。 新规变化1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 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机动车的概念是许多案件的死结。随着近年来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增加,将上下班途中遭遇电瓶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畴,能更好的保障职工的权益。 新规变化2 新增六类人群纳入工伤保险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国家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规变化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30万 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相关法律人士介绍,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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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晓义: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六大 “亮点”
- 胡晓义: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六大 “亮点” 工伤保险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视频会议,对全系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新 《条例》)进行动员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出席会议并讲话,副部长信长星主持会议。 胡晓义指出,条例修订草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新 《条例》是社会各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新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 胡晓义强调,在全面学习新 《条例》的基础上,要着重领会和认真贯彻新 《条例》六大 亮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和加大了强制力度。 胡晓义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部里对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部署,统筹安排好新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工作中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三是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实施条例的办法,以及条例授权地方制定的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四是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要注意做好为新纳入人群提供参保登记服务,对工伤伤残职工执行新的待遇标准,严格按程序认定工伤、处理争议和执行相关处罚措施等重点工作。五是切实加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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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终止执行阶段性降低广州市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告
- 关于终止执行阶段性降低广州市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告 缴费比例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地降低了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地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鉴于该特定时期政策的执行期将满,现就上述三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按原比例缴费的事宜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缴费比例由7%恢复为8%。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个人(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恢复为4%;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31日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43 2011-01-20
-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北京发布暂行标准
-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北京发布暂行标准 工伤保险 住院餐补每天30元 外地就医食宿费每天20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8个月平均工资 按照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元旦起工伤职工住院就医所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类费用将统一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本市将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待遇暂行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同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将来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新增支付: 三类费用首次纳入工伤保险 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方便工伤职工享受待遇,在北京市具体标准出台前,下月起本市将暂按下列支付标准执行。 住院伙食补助: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支付给工伤职工。 异地就医报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下月起将纳入工伤报销。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150元/人/天,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用报销中,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明年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44 2011-01-04
- 北京:"住院伙食补助"等三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北京:"住院伙食补助"等三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 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为做好北京工伤保险新旧制度衔接,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日发布了北京市相关工伤保险报销政策,以及暂行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823万余人。此次公布的暂行标准,将待北京市政府做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据介绍,此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三类费用暂行标准为: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暂定为一人一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交通费用报销中,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伤残五到十级可以中止或解除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另据介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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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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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工伤认定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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