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将正式施行。为做好北京工伤保险新旧制度衔接,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日发布了北京市相关工伤保险报销政策,以及暂行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红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823万余人。此次公布的暂行标准,将待北京市政府做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据介绍,此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三类费用暂行标准为: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暂定为一人一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交通费用报销中,赴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伤残五到十级可以中止或解除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暂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此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
另据介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因为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明年1月1日起,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暂时按48个月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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