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医保卡可刷三省六市
- 穗医保卡可刷三省六市 医保卡 湖南、海南、云南3省, 福州、南昌、长沙、南宁、成都5市的医保定点医院畅行无阻 泛珠三角区域3省6市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启动 逾700万广州参保人受益 不久的将来,广州678万医保参保人,可以在湖南、海南、云南3省,福州、南昌、长沙、南宁、成都5市的医保定点医院畅行无阻,而广州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接受上述三省五市的医保参保人就医时,同样可以接受他们的医保卡进行结算。 6月15日上午,湖南、海南、云南3省,福州、南昌、长沙、广州、南宁、成都6市医保机构代表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部分省及省会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正式拉开泛珠三角区域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的序幕。 将与国内其他省市衔接 异地就医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参保人,也是全国两会的焦点。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要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将异地就医提高到了法律层面。 在这种背景下,广州从2009年起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探索工作,并先后与海南省、成都市开展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广州市人社局局长崔仁泉表示,2011年初开始进一步探索泛珠三角区域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与湖南省、海南省、云南省以及福州市、南昌市、长沙市、南宁市、成都市等8省、市达成合作意向,并初步确定共建泛珠三角区域部分省及省会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体系的合作计划。 本次合作拟以泛珠三角区域部分省及省会城市作为试点,尝试构建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在实现区域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再与国内其他省市衔接,逐步构建覆盖泛珠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各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网络。 合作地就医完全像在广州一样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821 2011-06-17
- 广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次月即可报销
- 广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次月即可报销 灵活就业 医保 本月起,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5日,记者从广州市新印发的《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悉,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便可以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了,一改之前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才可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老办法,给灵活就业者带来更多的便利。 三种人群可享受新政 新《办法》出台后,三种人群可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便利。《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10%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享受医保的时限改变大 新《办法》与此前实行的老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限上进行了改变。老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七个月起才开始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一旦哪个月忘了缴费,从停止缴费的第二个月起便停止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给参保人员带来极大的不便。 而新《办法》中改为: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缴纳医疗保...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840 2011-09-08
- 甘肃:失业人员可接续享受医保
- 甘肃:失业人员可接续享受医保 甘肃 失业人员 医保 近日,甘肃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接续。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费率统一按照8%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2011年7月起,由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期限,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且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待遇。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转出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市州转迁户籍关系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划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统一统筹市州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失业保险关系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划转...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846 2011-11-09
-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失业人员可参加补充医保
-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失业人员可参加补充医保 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 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广州将实施新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明确提出,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只要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可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相比此前实施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其适用的人群范围扩大了,不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也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及人员。 此前实施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未对失业人员如何参保作出相应规定,而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职工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发放给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根据《办法》,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 《办法》规定,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847 2013-10-25
- 沈阳市:农民工非在校子女可参加医保
- 沈阳市:农民工非在校子女可参加医保 农民工 医保 即日起,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了。 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亲期间医疗费给付待遇和允许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其中将已参加沈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纳入沈阳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其个人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医疗保险待遇同沈阳市非在校未成年人。 此外,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外出探亲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了。《通知》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沈阳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他未成年人(含农民工子女),外出探望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期间,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3%、个人自付比例为27%。 新规定执行之前,沈阳市居民医保已将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成年和老年居民外出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已将进城务工农民工及农民工在本市上学子女纳入了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根据沈阳市现行居民医保政策,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基本医保费用为每年240元,其中普通学生、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200元,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政府补贴,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200元。 根据沈阳市有关政策,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的住院待遇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审批后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等。在校...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852 2011-11-23
- 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延长五年 异地就医可报销
- 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延长五年 异地就医可报销 医保 缴费 年限 前日,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广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工作、学习期间就医可以报销。同时,《条例》将广州医保缴费年限延长5年,达到15年。 探亲旅游看急诊可报销 据悉,《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异地就医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就医,以及在境内因公出差或者探亲、旅游期间急诊就医,在异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条例》还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缴15年享退休待遇 《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例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仍将按10年的累计缴费参保期,计算退休待遇。条例实施后参保新人,需累计缴满15年,与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缴费年限同步。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医保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和待遇标准多档次、满足各类经济社会人群基本医疗需求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今后医保缴纳有望与缴纳公积金时可自主选择缴存基数一样,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 冒用医保卡罚款5倍以下 在明确参保人享受待遇的同时,《条例》同时明确了对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03 2014-04-14
- 广州:取消外来工临时医保 涉及5万外来工参保者
- 广州:取消外来工临时医保 涉及5万外来工参保者 外来工医保 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外来工将停止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由其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外来工个人缴费将大幅提升。 涉及约5万外来工参保人员 了解到,2009年8月,为吸引更多的外来工参保,广州市实施了《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来工除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与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外,用人单位还可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职工缴费,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由于该文件有效期为3年,于2012年7月31日有效期满,人社局表示该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人社局同时表示,原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由其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变更手续的,地税部门将统一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相应缴费标准征收医保参保费。 目前广州全市有5万多人参加外来工医保,还有30多万外来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此外的大多数人都按照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缴费保当期,医保年限无法累计,对于参保人来说有一定的‘歧视’,随着社保法的出台,这一过渡性政策不再延期。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每人每月最少缴纳57.46元 了解到,以前外来工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2年单位需缴纳4789×1.2%=57.47元,外来工本人不需缴费。 此次变化,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个人缴费将从无到有,有较大提升。如果单位选择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的医保来缴费的...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04 2014-04-14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实现各地互认 累计合并计算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实现各地互认 累计合并计算 医疗保险 缴费 年限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纲要指出,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纲要要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探索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纲要指出,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纲要强调,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标准,实现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编码体系全国统一,方便全国范围信息交换,适应人员流动需要。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08 2014-03-07
- 广州:实施医保新政 外来工在校学生将强制参保
- 广州:实施医保新政 外来工在校学生将强制参保 医保 外来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昨起在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该《条例》明确了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广大外来工和在校学生也都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而且是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和学校未按规定执行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条例》还将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由10年延长到了15年。 变化1 学生参保自愿变强制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为实现医疗保障从政策全覆盖到参保全覆盖,广州市医保参保对象应覆盖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因此,《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各类参保对象进行表述,以便更加清晰、易懂,避免引起歧义。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范围,以维护社会公平,并便于统一管理。 处罚:《条例》同时明确了单位的法律责任,表示将对未为员工购买医保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未为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未申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履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责任的。以上违法行为由市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涉及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说明:吴明场介绍,由于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体现自愿原则,导致部分在校学生的疾病风险意识不...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09 2014-04-14
-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穗人社发〔2013〕60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可到本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8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人社发[2013]7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16 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