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广州将实施新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明确提出,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只要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可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相比此前实施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此次出台的《办法》其适用的人群范围扩大了,不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也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及人员。
此前实施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未对失业人员如何参保作出相应规定,而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职工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发放给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根据《办法》,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
《办法》规定,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而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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