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者被侵权现象频发,但通过诉讼维权的仅占三成
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黄某,当上妈妈后,因休息一天引起村委不满,竟被开除。黄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胜诉获得三万余元的赔偿。法院指出,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较难得到用人单位的合法保护,建议女性要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法院查明,黄某原是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在职期间,黄某每天上班约7小时、每月休息2天。基本工资每月一千,另外还有全勤奖、加班费、补贴、提成等收入。
2011年5月,黄某生下一男婴,休产假三个月后,继续上班。2011年12月24日,黄某回家休息一天。村委会遂认为黄某擅自休假,影响了工作,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
黄某称,当天休息是每月2天休息里的1天,已提前在排班表上注明,本无需再通知村委会。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后官司打到番禺法院。黄某认为,村委会在她哺乳期内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采信了黄的意见。认为村委会没证据证明黄某休假不当、影响工作,随意解雇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决定判处村委会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算上加班费、医疗费用等,村委会共应向黄某支付3.8万元。
●说法
1 女性特殊“四期”,最易遭变相解聘
番禺法院指出,有些用人单位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同意女性足时休假。还有些用人单位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辞职。
而女性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远少于男性,只占三成。《劳动法》对女职工,包括特有的“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都作了特殊保护。法官建议,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应勇于维权。
2 打官司要收集资料 签合同要明确条款
若选择打官司,女性要妥善保管以下资料: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往来邮件、工资单、押金收条、出勤记录、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等。
另外,在签劳动合同时,女职员要注意条款,工作内容和地点要明确,工资数额要准确,以防被变更岗位或地点;特别要看清合同是否约定了以下必备条款: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病防护等。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