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

按相似度排序 | 按更新时间排序 找到相关网页约226篇,用时0.0589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工伤不负责 雇工合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10月14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75 2010-11-11
新劳动合同带来十大“利好”
新劳动合同带来十大“利好” 劳动合同 ■第一大利好消息:求职者有了知情权 左祥琦指出,过去求职者在招聘会上想向企业了解有关企业经营什么、自己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工作时间以及报酬等情况时,常常被爱搭不理甚至遭白眼儿,劳动者也拿企业没脾气,谁让自己是弱者呢。而新的规定中明确: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这样求职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进行询问了。同时,规定中还明确了求职者可以了解的内容范围,包括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二大利好消息:五类人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规定的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五类人员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大利好消息: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别想解除劳动关系 左祥琦说,现在有一些企业用工非常随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告但又苦于缺乏凭证,对此,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至少有一年的相对保障期。此外,规定中还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按照未签订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的处罚。   ■第四大利好消息:对违约金进行了封顶 有的企业为了限制本单位人员的流动,常常与职工签订数额很大的违约金协约,使劳动者的择业权受到侵害。而新规定中指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且如果劳动者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78 2010-09-20
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4]1号)
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4]1号) 认定工伤管辖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本市的工伤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辖实行属地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二、除复合伤病(包括外伤性精神障碍、癫痫,椎间盘突出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一)在本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没有参加工伤保障的,但在本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番禺、花都区用人单位职工复合伤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在增城、从化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四、工作认定的文书和表格,按本局统一印制式样执行。   五、番禺、花都区工伤保险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86 2010-11-11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93 201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十届第80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 解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96 2010-11-11
人社部:近期将公布实施规范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文件
人社部:近期将公布实施规范国企负责人薪酬分配文件 人社 薪酬 分配 中证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4日召开关于"2009年上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发布会。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去年以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文件。目前,该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下发实施。此外,他还介绍,下一阶段,为扩内需,促消费,在社保方面,人社部将研究制定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并保证明年1月1号能够启动。 尹成基介绍,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文件,总的思路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有益做法,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的原则,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监督管理等进一步作出规范,着力建立健全央企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使央企负责人薪酬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与此同时,国资委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据记者了解,在日前召开的中央企业纪委书记会议上,有关人士指出,国资委也将加快出台央企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完善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等制度,并搞好企业反腐倡廉制度与国资监管制度的衔接。 另外,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尹成基还分析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再就业主要工作情况。他指出,上半年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1-6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569万人,完成全年900万目标的6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71万人,完成全年500万目标的54%;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9万人,完成全年100万目标的79%;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与一季度...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499 2010-09-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501 2010-11-11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我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上下班 机动车事故 工伤 新华网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509 2013-10-12
广州:企业职工将免费查职业病
广州:企业职工将免费查职业病 职业病 受惠 免费 职业病一般都有潜伏期,而且年轻的时候看不出,年纪越大越严重。“有的职业病人动辄花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可能一个工伤职业病就可以拖垮一个厂” 广州市今年将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计划投资350万元,重点对使用有机溶剂的行业,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年内1万名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工人将获得免费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广州首次大规模地对职业病进行免费监测和预防,也是全国首个实施的联合国工伤职业健康项目,同时也是广州市委市政府惠民补充17条的一条。 昨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在白云区召开广州市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启动大会,该项目由联合国基金和工伤预防费出资,将完善工伤预防、康复与补偿三位一体的新型工商保险体系。 白云区箱包制鞋等行业先试点 项目先在白云区试点,试点期为2009年7月1日至12月底,重点是使用有机溶剂的行业。所谓有机溶剂,主要存在于黏合剂、金属部件清洗剂、衣料洗涤剂、涂料、印油、墨汁、涂改液中。箱包、皮革、制鞋、电子厂等行业都会有所涉及。在白云、增城、番禺等地区都有不少这样的企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陈泰才表示,但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会有。 年内1万危险行业职工将受惠 目前白云区已有95家企业被选定。主要针对从事具有危险因素的岗位,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工伤预防性健康检查费用全部由工伤预防费支付。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费用平均约在180元/人次。而年内将有10000名高风险危害工种的在岗职工接受职业病免费检查。 将建立工伤职业病预防常态机制 该项目将在广州实施3年,至少3万名职工要接受预防性检查。广州市计划在试点结束后,在全市铺开职业病预防性检查和监测,并逐步形成常态机制。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和...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514 2010-09-20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 生育保险 缴费率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5%。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34 2010-11-11
总数:226 首页上一页下一页尾页 页次:3/23

  合作伙伴/友情链接 更多链接
  • 广州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 陆逊梯卡华宏眼镜有限公司
  •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
  • 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中医药大学
  • 白云机场
  • 市一医院
  • 益普索
  • 广州胸科医院
  • 皮肤病防治所
  • 庄姿妮
  • 远洋宾馆
  • 中石化
  • 广州中医医院
  •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广州远洋大夏
  • 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 斯必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香港捷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
  • 阿乐斯绝热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 爱立信
  • 百事可乐
  • 保利物业
  • 地中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 广百集团
  • 广东发展银行
  • 广东省中医
  • 广东珠江影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广钢mba塑料新技术有限公司
  • 广药集团
  • 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
  • 广州锦汉展览中心
  • 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
  •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 广州市商业银行
  •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 英国博斯国际有限公司
  • 康妮雅(国际)有限公司
  • 流花宾馆
  • 鲁班公司
  • 陆逊梯卡华宏眼镜有限公司
  • 南海渔村有限公司
  • 熊猫国旅
  • 英国博斯国际有限公司
  • 越秀交通有限公司
  •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 中国民生银行
  • 中国南方航空
  •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
  • 中国信合
  • 中国银行
  • [法律网站] 国务院法制办 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司介绍 | 使用指南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企业邮箱登录 | 客服电话:020—83647409

    版权所有 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2-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粤ICP备05025511号 域名信息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