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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

2010-11-11 11:11:4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参保单位缴纳、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现就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计发、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问题。
  (一)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为《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即2001年12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以及退休(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职职工,能够相应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其退休后享受正常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设立的。
  (二)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月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缴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纳此项费用。
  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不需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三)《试行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需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在扣减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其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剩余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四)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月计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为:每一个月计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用人单位计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前按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从其本人年满40岁开始确定其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起始年限,但计发的年限连同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其劳动手册“建立、终止劳动关系情况”栏目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记载已发放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年限及金额。
  (五)自2001年12月1日起,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享受政府资助时,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以及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计发给其本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作相应扣减。应由本人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年限及其已领取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以其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标准,由其本人相应补足。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政府专项资金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应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退休审批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以及已领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原始凭证等材料,由所属区退管办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核定享受政府资助及个人缴交数额的手续。需由个人补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凭证,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并自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也按此程序办理。
  此类人员应享受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来源,按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的,按其工作时间最长的市属或区属单位确定由哪一级政府专项资金提供资助。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政府专项资金没有按时划拨到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从次月开始,暂停办理应由该级政府资助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应负担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及时予以安排。
  二、关于退休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问题
  自2001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或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应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同时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三、关于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一)自2001年12月1日起,需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用人单位按移交当年的标准一次性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相应扣除)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闭、破产企业需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企业在移交时,应当按其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其向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缴交自移交之月起至退休之月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如移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还需向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预缴相差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待其退休时由退休职工管理机构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预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计算基数,以移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按其实际退休时间每相差一年递增15%;缴交的标准按10年(120个月)基本医疗缴费年限计算,每相差1个月缴纳7.5%。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一缴入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开设的“异地转入医疗费收入户”。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根据每月20日前已缴款的人数按隶属关系计算出各级政府资助的数额,并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向各级财政部门发送请款单及人员明细资料;各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后,于当月25日前将资金划入广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一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凡未按规定缴内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或没有及时划拨政府资助金的,有关人员不享受相关的医疗待遇。
  五、中央、省、军队和外地驻穗单位及其退休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的相关问题,按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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