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保障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离岗退养费、待岗生活费过低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最低保障标准”)。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的计发办法不变,但计发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障标准。
二、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最低保障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的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的待岗生活费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按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保证最低保障标准落实到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在2008年3月1日前把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本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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