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凌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0年7月4日,凌某离岗退养。2005年11月14日,凌某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从该月起以94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离岗退养费,并按940元/月的标准补足之前的离岗退养费。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某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驳回凌某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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