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实施,广东成为全国首个实施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的省份。《条例》规定,学生实习由学校负责组织,见习单位每月应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不过,有人担心,对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限定可能使企业心存顾忌,从而加重毕业生见习的困难。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为了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实习牟利,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协议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约定。当期接受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均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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