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8元调整为9元。近日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此次调整已经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第17次调整,且约16.6%的涨幅已考虑了2009年标准未调整等因素,希望此举能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加班费津贴应另行支付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保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记者了解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就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保局同时提醒,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均不能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去年未调整导致涨幅大
据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今年已是第17次调整标准。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上海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发现,此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120元后,涨幅约在16.6%左右。对此,市人保局表示,由于考虑到2009年本市最低工资未作调整等实际情况,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相对较大。此外,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此次标准的上调由市人保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方案拟订过程中,有关方面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科学、合理。
市人保局表示,各类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积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与职工开展民主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希望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后,能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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