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叶某原是某集团公司员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叶某的工种为业务员,如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此后,某集团公司先对叶某的岗位工资降低100元/月,又应叶某要求对其工种进行调整,叶某的岗位工资再随之降低。合同期满前,某集团公司向叶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叶某不同意,并就降薪、生活补助费等问题提出异议。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某集团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驳回叶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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