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潘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7年2月5日,该公司将属下一部门独立出来,注册成A公司,潘某于同日参加A公司的培训学习,也对A公司发放的工资签名确认,工作年限累计至A公司,潘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至2007年4月30日后自行离职。此后潘某以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某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查明审理后,判决潘某该诉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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