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某是某司员工。2006年1月25日,陈某登记结婚,同年3月5日,陈某怀孕,某司在得知陈某怀孕后,于同年5月15日要求陈某在次日前办理工作移交,并于同年5月16日通知陈某在5月19日前向单位提交结婚证原件、计划生育证及验孕检查报告。陈某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证件,某司遂以此为由将陈某辞退。陈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经二审终审,人民法院支持陈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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