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是某信用社的员工,2007年4月20日,李某向某信用社递交辞职信,并于同年5月18日交接工作,此后没再上班。2008年3月,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信用社支付年终绩效奖、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李某的离职之日应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李某直到2008年3月20日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已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故予以驳回......
您没有权限阅读,请注册成为会员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