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签合同“工龄归零”无效
2010-01-15 17:21:40 作者:吴秀云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为使员工“工龄归零”,用人单位迫使员工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今年元旦和五一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昨天起在全省正式实施。
新法实施后首部指导意见
记者昨天获悉,随着新法实施,今年来劳动争议纠纷迅速增长,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增长250%,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
近日,广东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广东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办案参照。据了解,《意见》是两部新法实施后,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
开“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据了解,此次省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意见》共三十一条,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实行有利劳动者的举证制度
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该《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继续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制度和诉讼保全制度。
国务院今后可能会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见》与以后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何衔接?有关人士解释,《意见》仅供全省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新法实施后首部指导意见
记者昨天获悉,随着新法实施,今年来劳动争议纠纷迅速增长,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增长250%,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
近日,广东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广东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办案参照。据了解,《意见》是两部新法实施后,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
开“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据了解,此次省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意见》共三十一条,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实行有利劳动者的举证制度
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该《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继续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制度和诉讼保全制度。
国务院今后可能会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见》与以后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何衔接?有关人士解释,《意见》仅供全省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