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为省内外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全国吸纳农民工就业最多的省份,为缓解全国就业压力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农民工也为广东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将对全国就业局势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广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400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40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照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精神,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提高农民工工资。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之间相互协调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
(一)统筹做好城乡和省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改革城乡、地区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广东省城乡和外省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抓紧研究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相协调的分析、评估和决策机制,加大省内外劳动力协调就业的预测和调控力度。加强对农民工供求的分析预测和规划调控,保持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总量平衡,改善供求结构。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并落实经费。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可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也可按条件为培训合格、有创业意愿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三)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省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制度和广东省地区之间劳务帮扶制度。加快实现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省际和省内远程见工系统建设,组建全省和省际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就业质量。根据全省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能力。全面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对在粤就业农民工在岗职业培训工作,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培训投入机制。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专项能力认证服务。
(五)落实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和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吸纳现有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工青妇组织、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四、改革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一)逐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应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加快研究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抓紧研究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研究制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和跨城乡流动的转移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输入地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费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接收夫妻同在广东省、就业时间较长且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工的子女入学。各地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对接收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正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强管理。
(三)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农民工子女免疫工作的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调研,合理规划,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院,发展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建立困难农民工生育援助机制。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输入地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六、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
(一)大力促进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各地要按照《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的要求,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在2010年年底前,全省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采取措施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区域范围,2007年年底前各市应统一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待遇和扶持政策,2010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统一。
(二)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有利条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要逐步扩大广东省农民工自由迁转户口的区域范围。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三)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研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地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七、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广东省是农民工就业第一大省,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建立部门工作职责制度和综合管理服务协调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广东省农民工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法规政策。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广东省现行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权益维护、社会保障、教育、治安、计生和户籍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和不合理规定,增加农民工管理服务要求,保证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立法机关做好与农民工工作相关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要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反映和更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信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省财政安排相关经费,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企业出资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与农民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省和各地的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农民工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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