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这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本局《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4〕1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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